灵魂一问:想生几胎,劳动者有义务如实告知单位吗?专家解读来了!
http://file.tax100.com/o/202110/11/229_1633917859811.jpg?width=509&size=6005日前,国务院印发《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全面落实产假等生育类假期制度和哺乳时间相关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育儿假试点。
育儿假要来了
但职场爸妈们的生育意愿并不明确
有人直白道出自己的担心——
其中一大因素
或许与职场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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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顾虑并不是空穴来风
近日,就有网友爆料称
在泡泡玛特公司面试单上
直接询问近期是否有生育计划
还仅限女性
该事件一度在网上引发热议
有网友质疑泡泡玛特涉嫌歧视
6月4日,泡泡玛特方面对此回应称,经调查发现,个别分公司招聘文件未按总公司要求调整,管理层意识到,过去几年公司快速发展过程中管理上出现了一些问题。对此,他们高度重视并积极改进。
无独有偶。日前,江西一女孩应聘某家公司人事,需要填写恋爱经历和时长。对此,该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填写恋爱经历是为了考察情商,公司大多都是女性,从公司的数据来看,有恋爱经历和已婚女性业务会比较好。此事经媒体披露后,在网上广受关注和质疑。
“你结婚了没有?”
“你的配偶是什么职业?”
“你有生育计划吗?”
现实中
很多劳动者常被企业问及结婚生育信息
那么问题来了
这算不算侵犯个人隐私?
劳动者有义务如实告知用人单位吗?
婚育状况属于
求职者的个人隐私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同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应如实陈述个人信息,用人单位亦应注意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和合理信赖。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通常而言,与劳动者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是指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而劳动者的婚育状况应属劳动者的个人隐私范畴,除非用人单位能证明该隐私信息与履行劳动合同存在直接的关联关系,如恋爱双方或家庭成员之间在一同工作或有上下级关系,否则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报告。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也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现实中,有的用人单位规定,员工应及时报告怀孕计划及怀孕情况,否则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劳动者在求职时如果迫于现实情况而选择作出不实的陈述,不应认定为以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但如劳动者恶意隐瞒配偶信息,会严重影响履行劳动合同的公正性,用人单位仍可按企业规章制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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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敲侧击询问
求职者隐私也不允许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
[*]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
[*]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
[*]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
[*]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
[*]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通知》要求,建立联合约谈机制,根据举报投诉,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对拒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健全司法救济机制,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妇女就业性别歧视相关起诉,设置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司法部门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妇女提供司法救济和法律援助。
同时,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责令改正、罚款、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处罚,并将有关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在全国妇联制定的《妇联组织促进女性公平就业约谈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涉嫌歧视女性的情形既包括直接询问女性求职者婚姻状况、子女状况,或者近期是否有结婚、生育打算的,也包括通过打听配偶工作、孩子入园、孩子们相处情况等,判断女性求职者是否已婚、已育或者子女数量的。
用人单位还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常规的入职体检有助于用人单位了解员工的基本情况,也有助于员工对自己身体状况的了解,只要双方约定无异议就没有问题。
但是入职体检中有三个项目是禁止检查的:
一是艾滋病。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
二是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三是孕检。《通知》明确规定,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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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报、上海市总工会、申工社
编校:马晨琦、张秋晨
编审:陈文娟、曹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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