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0-8 13:46:30

【微课堂】研发费加计扣除2021年政策变化及要点提示

http://file.tax100.com/o/202110/08/892_1633671932600.gif?width=900&size=807527
http://file.tax100.com/o/202110/08/261_1633671932744.png?width=7&size=191
近期,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对2021年10月份申报期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进行了规定。
今天,我们将以2021年新出台的政策为主,向大家介绍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变化点,并就相关政策要点作出提示。
http://file.tax100.com/o/202110/08/323_1633671934682.mp4
http://file.tax100.com/o/202110/08/564_1633671932930.gif?width=100&size=17288
http://file.tax100.com/o/202110/08/475_1633671933121.png?width=1080&size=76763
一、政策变化
一是,提高了制造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
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比例由75%提高到10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同时,文件对制造业的判断标准进行了规定,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
二是,允许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此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只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平时预缴时不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即,自2021年起,企业可以在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需要注意的是,13号公告的规定,是对预缴申报享受政策的普遍性规定。
而对于2021年预缴的申报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2021年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这是对2021年10月申报期的特殊性规定。也就是,企业2021年10月征期可以多享受一个季度的的研发费加计扣除。
因此,在2021年10月征期申报时,如果企业是按月申报的,那么可以就2021年1至9月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如果企业是按季申报的,那么可以就2021年1至3季度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三是,调整优化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28号公告第一条同时规定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公式。
其中,“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这六类。
计算公式中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就是指除了“其他相关费用”以外的剩余五项研发费用。而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也规定了其他相关费用的具体项目。
【例】假设某公司2021年度有A和B两个研发项目。项目A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9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项目B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
如果采取按项目分别计算的方式:
项目A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0万元,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10万元;
项目B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1.11万元,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
两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合计为18万元。
如果采取调整后的统一计算方式:
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21.11万元[(90+100)*10%/(1-10%)],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20万元(12+8)。大于按项目分别计算方式下的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18万元。
相比之下,统一计算方式,可以提高企业加计扣除金额,且仅需要计算一次,减轻了工作量。
四是,增设优化简化研发费用辅助账样式,精简辅助账信息,调整优化操作口径,降低了填写难度。
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可以使用三种辅助账样式。包括: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以及企业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定位是为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提供一个参照使用的样本,不强制执行。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辅助账的样式。
二、要点提示
(一)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范围问题
问:哪些行业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答:根据财税〔2015〕119号相关规定,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六类负面清单行业外,其他企业实际发生符合政策规定的研发费用均可在预缴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负面清单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为准。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需要与前面介绍的制造业的行业判断方式进行区别。
(二)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办理问题
问: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何办理?
答: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其中,辅助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三)享受加速折旧的仪器、设备折旧费加计扣除问题
问: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该企业能否将符合政策规定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答: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符合政策规定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例如,企业在2021年一季度购进一台300万元设备,采取一次性扣除的方式,且该设备用于研发活动,那么在计算加计扣除时,可以将300万元一次性扣除金额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四)亏损企业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问题
问:未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前企业出现季度亏损,该企业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答:在预缴申报时,企业应将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在计算实际利润额前减除,减除后的余额为当期盈利额或亏损额,因此无论盈利企业还是亏损企业均可以充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五)失败的研发活动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问题
问:企业的研发活动最终失败,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研发费用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答: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未选择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能否在年度申报时享受问题
问:企业在2021年10月份预缴申报期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能否在次年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
答: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七)哪些类型的企业应更关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问题
问:哪些类型的企业更应关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答:按照现有政策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动漫企业的认定条件中均要求企业进行相应研发活动,因此对上述几类企业实际发生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按规定在10月份预缴时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三、政策列表
(一)2021年新政: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二)其他相关政策: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上述文件在明确加计扣除范围、标准、条件的基础上,逐步加大加计扣除优惠力度。
下一期,我们将继续介绍预缴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申报及相关辅助账的填报等内容。获取等多资讯,请您继续关注“北京朝阳税务”微信公众号。谢谢!
来源:北京朝阳税务
http://file.tax100.com/o/202110/08/547_1633671933606.png?width=1000&size=835336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微课堂】研发费加计扣除2021年政策变化及要点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