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0-8 13:40:24

致全省财产和行为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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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省财产和行为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青政45号)规定,我省部分地区部分按季度申报纳税人涉及城建税税率调整,为方便您准确、快速办理相关涉税业务,现将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如何确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二、青海省是如何规定市区、县城、镇的?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青政45号)规定,市区、县城、镇,按照民政部门规定的行政区划确定。设区市的区辖全部行政区域和不设区市辖全部行政区域作为“市区”;县及县以上(不含市)人民政府所在镇的镇区和其他镇区为“县城、镇”。

三、青海省哪些地区适用7%的税率?

目前我省适用城建税7%税率的地区有:西宁市城东区、西宁市城中区、西宁市城西区、西宁市城北区、西宁市湟中区、海东市乐都区、海东市平安区、海东工业园区、黄南州同仁市、玉树州玉树市、海西州德令哈市、海西州格尔木市、海西州茫崖市的全部行政区域。

四、涉及此次城建税税率调整的纳税人,10月征期如何申报?

我省部分地区部分按季度申报纳税人涉及城建税税率调整的,10月征期需按7、8、9三个月分别进行申报,并到当地办税大厅办理相关业务。四季度恢复按季申报方式。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相关情况,您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到当地办税服务厅进行咨询。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祝您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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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税务
核稿:薛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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