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0-8 12:20:08

我省出台减税政策:因灾遭受重大损失,经营所得减征50%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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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18日以来,我省遭遇历史罕见的极端强降雨天气,郑州等多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随后部分地区又发生新冠肺炎疫情,给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带来困难。为加快推进灾情、疫情过后经济恢复工作,减轻受灾地区税费负担,经河南省政府同意,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税务局制发《关于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21〕3号,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明确对因灾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2021年度取得的经营所得,减征50%个人所得税,减征的额度以实际损失额为限。《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其纳税人有哪些?如何理解实际损失?适用范围如何把握?河南税务新媒体为您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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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其纳税人有哪些?如何理解实际损失?
答:《公告》明确对因洪涝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2021年度取得的经营所得,减征50%个人所得税,减征的税额以实际损失为限。

享受灾后重建减税政策的纳税人是指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实际损失是指因遭受洪涝灾害,由纳税人实际承担的损失。具体金额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减征的税额以实际损失为限,是指纳税人2021年度享受该项支持政策减征的税额,不能超过纳税人实际承担的损失金额。比如:某纳税人因洪涝灾害实际损失金额为5万元,如果其按照减征50% 个人所得税政策计算的减税金额为4万元,则其可以享受的减税金额为4万元;如果其按照减征50% 个人所得税政策计算的减税金额为6万元,则其可以享受的减税金额为5万元。
2.《公告》的适用范围如何把握?
答:《公告》的适用范围为遭受洪涝灾害的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具体范围以有关部门评估结果为准。有关部门未发布评估结果前,暂在本公告列举的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实施;有关部门发布评估结果后,已享受本《公告》税费优惠且不属于有关部门认定的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纳税人,应补缴已享受优惠税费。

本公告列举的极重灾区主要包括:巩义市、荥阳市、新密市、郑州市二七区、浚县、淇县、卫辉市、辉县市;重灾区主要包括:郑州市金水区、郑州市郑东新区、登封市、新郑市、中牟县、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市中原区、郑州市高新区、郑州市惠济区、郑州市上街区、新乡市牧野区、获嘉县、新乡县、原阳县、延津县、新乡市凤泉区、鹤壁市山城区、鹤壁市鹤山区、鹤壁市淇滨区、鹤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尉氏县、汤阴县、林州市、安阳县、安阳市龙安区、滑县、内黄县、修武县、武陟县、焦作市马村区、扶沟县、西华县、长葛市、鄢陵县、济源示范区。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具体范围以有关部门评估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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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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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发:河南税务新媒体责编:安亮亮 徐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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