秒懂税务|企业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条件,在预缴时享受的政策是否仅限于2021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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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问:我单位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规定,请问在预缴时享受的政策是仅限于2021年度还是以后年度均可享受?
答:《减税降费政策即问即答(2021年第二期)》中已明确,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性的制度安排,不仅限于2021年度,以后年度也可以在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选择享受该项优惠。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审核: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编辑: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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