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0-1 03:45:13

聊聊税收新政那些事儿|契税法的征税范围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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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施行的“契税法”,大家有关注吗?
今天给大家科普关于“契税法的征税范围”,一起来看看吧!

政策规定:
契税法规定,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执行口径》规定,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称《征管公告》)规定,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以划转、奖励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举例说明:
【例1】某一般纳税人A公司销售其自建的房屋,含税价为328万元,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9年1月,A公司向纳税人B开具第1张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0万元、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2021年9月,A公司向纳税人开具第2张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8万元、不含税价格为200万元。则B申报契税的计税依据=100+200=300(万元)。
【例2】自然人A与自然人B互换房屋,A的房屋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45万元,B的房屋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则A申报契税的计税依据为0;B申报契税的计税依据=145-100=45(万元)。
【例3】自然人A将一套购买满2年的住房销售给自然人B,合同确定的交易含税价为210万元,A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增值税额为0,不含税价格为210万元。则B申报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为210万元。

聊完了政策规定,我们来具体看看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一是关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不属于征税范围的考虑。2018年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允许土地经营权独立于承包权依法进行流转,而且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中均包含了对土地进行使用的权利,易与一般的土地使用权产生混淆,因此,有必要对此是否征收契税予以明确。
考虑到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与土地改革需要,税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为不属于征税范围。
二是关于契税税目设置的考虑。按照保持现行税制框架不变的思路,《契税法》基本沿用《条例》税目。为便利纳税人选择税目规范申报,《征管公告》明确,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以划转、奖励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同时,继承也应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举例说明:
为支持合理住房需求,某省依法规定本地区住房买卖契税适用税率为3%。
若纳税人A作为债权人承受某债务人抵偿债务的一套住房,A应参照住房买卖的适用税率3%,以及抵债合同(协议)确定的成交价格申报契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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