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京财税〔2012〕2966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2〕2966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12〕2966号
现行有效
2013.01.08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5〕963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05〕1117号)自2013年1月1日废止。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2013年1月8日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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