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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函〔2013〕9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管理的通知
京国税函〔2013〕9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管理的通知
京国税函〔2013〕97号
全文有效
2013-05-17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18号)中的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统计及后续管理工作,现就加强《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编号及后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各单位《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编号格式
(一)编号统一为7位数。
(二)编号前两位数为开具证明时间所属年度(如2013年开具的证明,编号前两位为“13”)。
(三)编号第三、四位数为主管区县国税机关编码后两位。
(四)编号后三位数为证明序号,每年度按开具证明的时间顺序依次编号。例如:2013年北京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开具的第7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应编号为1301007。
(五)对企业网上申请和窗口申请开具的证明进行统一编号。
二、认真做好后续管理工作
(一)各局应对《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情况及时登记台账,跟踪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协定的情况,年底做好汇总工作。
(二)各局应及时了解“走出去”企业境外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情况,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各局应于每年11月7日前上报本年一至三季度《<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二)各局应于次年1月7日前上报上年度《汇总表》。
(三)各局应定期整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随《汇总表》一并上报市局国际处。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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