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了个税的筹划,补缴了900万税款,取得了未虚开证明
来源:陇上税语、晶晶亮的税月点评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Jm4WVs0_qwjWEpOVoE-Spw2021年9月22日,青岛有屋智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首发上市资料中披露了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在异地陆续成立18家小微公司,公司通过向上述小微公司进行采购交易的方式支付资金,小微企业在扣除相关税费、手续费等支出后取出现金,体外为部分员工发放多份薪酬。现将要点摘录编辑如下:
一、18 家小微公司中包括 8 家个体工商户、8 家个人独资企业和 2 家有限合伙企业,但上述公司均不符合合并及控制的要求,不能纳入发行人合并范围。
二、18 家小微公司主要设在上海市、天津市、兰州永登县。
三、报告期内,通过小微公司发放薪酬共涉及人员 2,061 人,主要为公司员工和博家用、吉明装饰待转入人员(为非公司员工,但实际为公司提供服务)。
四、报告期内,通过小微公司发放的薪酬总额共计 7,307.11 万元。
五、通过小微公司发放薪酬的起止时间为 2018 年 1 月至 2020 年 2 月,因涉及的小微公司、薪酬发放方式等均存在差异,该事项可分为 3 个阶段:(1)第一阶段:天津 2 家小微公司+兰州市永登县 6 家小微公司路径如下:公司(转账)—①—小微公司(转账)—②—代发人员(取现)—③—领薪人员。
(2)第二阶段:上海 10 家公司筹建期间,代发人员借款路径如下:公司(转账)—①—代发人员(取现)—②—领薪人员
(3)第三阶段:上海 10 家小微公司路径如下:公司(转账)—①—上海 10 家公司(转账)—②—法定代表人(转账)—③—代发人员(转账)—④—领薪人员。
六、薪酬发放过程中,公司留存了小微公司、法定代表人等的重要账户流水,收集了代发人员取现凭证,签署了员工现金领用签字表等凭证资料,具备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及内控措施。体外薪酬发放事项具备明确的人员确定及费用分拆标准,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和内控措施,所发薪酬与领薪人员的职级和岗位具有匹配对应关系。
七、根据小微公司至领薪人员的资金流水穿透结果及领薪人员应发、实发薪酬对比结果等依据,小微公司的收入均来源于公司,所有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税费、手续费等相关支出后,全部通过前述的薪酬发放流程支付给最终领薪人员,从公司到最终领薪人员的资金流向可以形成闭环,无其他资金流向,通过小微公司发放薪酬与公司入账薪酬的金额相符,因此,薪酬发放流程中的主体及人员均不存在帮助公司处理费用或代垫费用等情形。
八、由于领薪人员通过小微公司领取薪酬享受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体外领取的薪酬存在未合并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和纳税的情形。
九、公司将领薪人员全部体外薪酬还原至各年进行了测算,共需补缴个税金额约 859万元,公司为能够协调的截至 2020 年 8 月底(补税测算基准日)仍在体系内任职的员工涉及的薪酬补缴了相关税款,剩余员工因离职等原因无法协调缴纳。所有人员全部薪酬还原至各年测算需补缴税款859万元,可协调员工部分的薪酬实际补缴税款900万元。公司实际为可协调员工补缴个税金额共计约 900 万元,剩余人员虽无法协调补缴,但实际补税金额已足额覆盖所有薪酬还原后计算得出的个税缺口,未造成国家税源流失。
十、为了降低公司因涉嫌税收违法违规被处罚风险造成的损失、未来可能因个税等导致的潜在纠纷的不良影响,公司控股股东有屋家居承诺:若注销后被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处罚,本单位将无条件承担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因处罚而遭受的任何罚款及费用。
十一、公司与领薪人员已作充分沟通,公司承担了全部应缴个税,且已补缴完毕,公司控股股东已出具承诺,不存在因补税原因导致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十二、公司通过向上述小微公司进行采购交易的方式为部分员工发放多份薪酬,主要目的是为了利用小微公司注册地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员工节省个税税负,但上述薪酬实质上均为员工的应发薪酬,对应领薪人员为公司及其分、子公司提供劳务的实质。
十三、报告期内,涉及薪酬发放并取得小微公司发票的公司主体包括博青岛、博洛尼北京、博洛尼智能科技(青岛)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博洛尼智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博洛尼衡水 5 家公司,截至目前,上述 5 家主体已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专项证明,公司上述行为不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税务证明模板如下:“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我局辖区内企业。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向我局说明了以向公司员工、前员工或亲属担任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等单位(以下均简称“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采购服务的方式为员工发放薪酬的情况。员工通过上述模式从单位获得的薪酬已按照从公司获得薪酬的口径向我局补缴员工个人所得税税款。我局认为,公司采取上述模式的主要目的是为降低员工个人所得税税负,公司以向单位采购服务的方式向员工发放薪酬并由单位给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对应员工提供劳务的业务实质,主观上不存在骗取国家增值税款的非法目的,客观上最终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等严重不良的法律后果,以上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或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属实。”
十四、公司已实际缴纳相关税款,相关员工已补缴个人所得税,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公司通过小微公司向员工发放薪酬,实施过程中由小微公司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根据小微企业所在地税收政策合法缴纳增值税税款,公司依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税额进行增值税抵扣,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款不存在抵扣情形。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金额与小微公司缴纳的税款一致,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同时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款实质上增加了增值税缴纳金额。同时,公司已将小微公司相关员工按照合并纳税口径足额补缴个人所得税,亦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情形。
2020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中明确,“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据此,因公司采取上述业务模式无骗取国家税款主观故意行为且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被定性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可能性较低。
公司采取此类业务模式的主要目的系降低员工个人所得税税负压力,此类业务模式未故意骗取国家税款及严重扰乱增值税发票管理秩序,也未造成任何国家税源流失的后果,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鉴于主管税务机关已出具专项证明认可此类业务实质且未造成税款流失,且公司已合规缴纳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公司及其子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上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及其他违法违规处罚的风险较低。
【晶晶亮的税月点评】如果不是因为该公司准备上市,局外人难看到这么完整的税收筹划方案及落实执行情况,看完后有以下几点感触:
1、报告中提到:“18 家小微公司中包括 8 家个体工商户、8 家个人独资企业和 2 家有限合伙企业”,我看了一下,这18家经营主体,没有一家可以称之为“公司”,这种主体概念混乱现象在正式的报告中应该避免。
2、成立的18家小微经营主体,应该都是采用了核定征收的管理方式,否则无利可图。可以说核定征收几乎是目前税收筹划的“杀手锏”,今后税务机关会逐步压缩核定征收的范围,这样的筹划空间会越来越小。
3、可以看到,该公司前期多方操作节省下的税款,后期为了上市都需要补缴,可谓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还白白支付了一笔税收筹划费。所以说,那些仅为获得税收利益,而无合理商业目的的税收筹划是不可取的,企业趁早不要费这个劲儿。
4、对于该公司而言,少扣缴个人所得税是个问题,但不算一个严重的问题。对于成立了若干小微公司开票的行为,最容易引发的风险是虚开发票的问题。
5、这些小微企业给上市公司开具的发票,具体有没有虚开的成分,因披露的情况有限,局外人是不清楚的。但在各方对执法风险高度重视的情况下,既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了税务证明,相信他们就这个问题已经调查核实过了,应该是没有问题的。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该公司替员工补缴的900万元个人所得税,后续税务机关需要关注该企业如何核算这笔税款,能否税前扣除。
招股书原文节选:
发行人披露:曾利用设在上海的个人独资企业进行避税来源:陇上税语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OLSdP3P6TqOChmYxl91j7A
2021年9月27日,上海辛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首发上市相关资料中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勇利用上海崇明及青浦开发区对个人独资企业有税收优惠政策,设立了个人独资企业,并与发行人发生交易,将部分利润从发行人转移至上述主体,在股改规范过程中,发行人通过还原公允价值的方式将利润重新纳入体内。
值得注意的是,网传上海已经不再允许对新办企业进行核定征收,用这个手法来避税的路已经被堵上了。和《披露了个税的筹划,补缴了900万税款,取得了未虚开证明》相同,该公司也是在上市过程中进行的自我规范,主动补缴了相关税收。但大量企业的类似行为并未暴露,在税收征管越来越严的形势下,一旦被查处,税收风险还是很大的。“陇上税语”现将相关要点为您整理如下:
一、个独的基本情况上海科牡信息科技中心系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17年 4 月11 日,2021 年4月注销。上海积祥信息科技中心系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19年 2 月21 日,2021 年5 月注销。
二、个独设立的背景上海科牡、上海积祥的设立主要基于业务独立及税收筹划的考量。发行人根据对未来业务的整体规划安排,考虑将软件业务、齿轮泵总成业务进行独立运作与核算。彼时公司管理层了解到,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16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自2000 年1 月 1 日期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且上海青浦区及崇明区对个人独资企业有税收优惠政策。公司管理层在评估上述税收优惠影响后,实际控制人王勇于2017 年委托舒林在上海青浦区设立上海科牡,于 2019 年委托秦顺祥在上海崇明区设立上海积祥。
三、关联交易的影响报告期内,上海积祥、上海科牡与发行人的交易价格均系双方协商确定,高于其向无关联第三方的采购价格,因此上海积祥、上海科牡形成了部分利润留存。为保持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公司已按无关联第三方的采购价格对关联交易价格还原,还原后的交易价格实际反映了发行人与上海科牡、上海积祥关联交易的情况,保证了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性,真实反映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
上述价格还原调整影响公司报告期内净利润分别为105.06 万元、1,826.06万元、393.47 万元和 0.00 万元。公司已按权责发生制在报告期各期对应交所得税进行调整,且已于 2021 年 5 月底在 2020 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全部缴纳完毕。同时,公司对上海科牡、上海积祥采购商品的关联交易价格调整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进行了转出,对上海科牡销售商品的关联交易价格调整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行了调整,上述增值税调整均已计入申报财务报表并补充缴纳。
四、关联交易还原报告期内,关联交易还原前后,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商品的金额变化情况具体如下:http://file.tax100.com/o/202109/28/407_1632807541938.png?width=855&size=56105
报告期内,关联交易还原前后,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商品的金额变化情况如下所示:http://file.tax100.com/o/202109/28/185_1632807542170.png?width=856&size=35283
五、交易价格还原的会计处理①关联采购价格还原对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上海科牡、上海积祥之间的关联采购,尚未领用的原材料调减相关存货,已经使用或发生的原材料及服务费,调减营业成本、管理费用和研发费用。关联采购还原前后的差异部分系资金占用金额,计入其他应收款,关联采购还原部分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按税额做进项税转出。账务处理如下:借:其他应收款XXX贷:营业成本等XXX存货XXX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XXX
②关联销售价格还原发行人根据上海科牡向第三方客户的销售价格对关联交易还原。对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上海科牡之间的关联销售,调增营业收入,并补提销项税。关联采购还原前后的差异部分系资金占用金额,计入其他应收款。账务处理如下:借:其他应收款XXX贷:主营业务收入XXX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XXX
③关联方利息计提发行人与上海科牡、上海积祥关联交易还原前后的差异部分系资金占用金额,公司比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对资金占用计提利息,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资金占用时间自关联交易相关货款支付之日开始,并于关联资金拆借结清之日截止。账务处理如下:借:其他应收款XXX贷:投资收益XXX
④他收应付同挂调整报告期各期末,由于关联采购业务及关联交易还原,公司形成对上海科牡、上海积祥的应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公司对应付账款与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进行同挂抵消,账务处理如下:借:应付账款XXX贷:其他应收款XXX
⑤分红方式偿还拆借款上海科牡、上海积祥与发行人进行关联交易形成的资金占用由公司股东通过分红款进行偿还,体现为未分配利润抵冲其他应收款。账务处理如下:借:未分配利润-利润分配XXX贷:其他应收款XXX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XXX
六、对公司税项的影响①企业所得税发行人按权责发生制在报告期各期对应交所得税进行调整,在2020 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 2018 年度和2019 年度的所得税影响计入 2020 年度所得税调整事项,发行人已于2021 年 5 月底缴纳完毕。所得税影响金额合计410.22万元。
②增值税及附加税发行人对上海科牡、上海积祥采购商品的关联交易价格调整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进行了转出,对上海科牡销售商品的关联交易价格调整对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行了调整。增值税影响金额合计361.51万元,增值税附加影响金额合计36.15万元。
③个人所得税上海科牡、上海积祥存续期间,投资人舒林、秦顺祥依法根据个人经营所得缴纳税费。发行人股东王勇、雷绍球、汪衍啸、王志华于2020 年 5 月通过分红款偿还对应资金占用款及对应利息,各股东已就本次分红缴纳相应个人所得税。上述过程中,各方已经缴纳相关个人所得税,不存在欠缴税金的情形。
整个交易过程中,发行人、上海科牡、上海积祥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纳税,不存在欠缴税款的情形;发行人股东王勇、雷绍球、汪衍啸、王志华、上海科牡投资人舒林、上海积祥投资人秦顺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等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亦不存在欠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七、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发行人已取得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上海辛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我局所管辖的企业,已依法在我局办理了税务登记,在2018 年 1 月1 日至 2021 年6 月 30 日期间,能按税法的规定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暂未发现有欠税、偷逃税款和重大违反税收管理法规的情形。”
上海科牡已于2021 年 8 月3 日取得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青浦区税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上海科牡信息科技中心,经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自2017年 4 月11 日至 2021 年4 月 23 日,均能按照规定申报,现无欠缴税费,尚未发现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记录。”
上海积祥已于2021 年 8 月9 日取得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崇明区税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上海积祥信息科技中心是我局第十九税务所管辖的纳税人,经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该纳税人从2019 年 3 月13 日登记之日起到目前为止纳税申报正常,无欠税,未发现有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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