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政策君 发表于 2021-9-28 13:00:14

【谁执法谁普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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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在闽清县委依法治县办主办,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和闽清县电视台协办的《谁执法谁普法系列宣讲》栏目(第二季)中,闽清县税务局的税务干部为市民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
税务干部就9月1日新颁布实施的《契税法》以及配套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的衔接问题》等公告文件进行宣讲解读,从纳税人、征税范围、税收优惠等九个方面细化宣讲契税相关规定。
对于《契税法》的宣讲解读具体都有哪些内容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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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什么情况下需要缴纳契税?
答:《契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Q2
契税的征税范围是?
答:《契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Q3
税率是多少?
答:我国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我省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Q4
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契税法》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例】自然人A与自然人B互换房屋,A的房屋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45万元,B的房屋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则A申报契税的计税依据为0;B申报契税的计税依据=145-100=45(万元)。
Q5
契税有什么政策优惠吗?
答:有的。如:(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Q6
纳税义务什么时候发生?
答:《契税法》第九条规定,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Q7
缴纳契税有期限吗?
答:《契税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改变了《暂行条例》“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规定。
Q8
不缴纳契税可以办理产权登记吗?
答:《契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Q9
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契税退税?
答:《契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合同性质凭证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1.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2.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3.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
来源: 闽清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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