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京财税[2013]2315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315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315号
全文有效
2013年11月12日
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7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注册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技术转让条件的示范区企业申请备案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中关村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执行情况表》(详见附件2)。
(二)其他备案资料和要求
企业所得税归属国家税务局管理的,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归属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项目内容的公告》(2013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市科委应向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提供境内技术转让相关信息;市商务委应向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提供境外技术转让相关信息。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应向市科委提供享受优惠政策的境内技术转让相关信息,向市商务委提供享受优惠政策的境外技术转让相关信息。
四、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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