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4 10:29:24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税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京财税[2013]2298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税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税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税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298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税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298号
现行有效
2013.11.12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3年11月12日
附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附件2: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京财税〔2013〕2298号附件2
附件2: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3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有关企业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试点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示范区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以下简称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分期缴纳税款审核申请。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登记在示范区内;
(二)实行查账征收的方式;
(三)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
(四)上年度的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
(五)上年末的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六)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
二、具备本办法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转增股本变更登记的次月10日前,持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
(一)《中关村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表》(附件1)(一式两份);
(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对于资料齐全、填写规范的,主管税务机关在《中关村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
四、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规定的个人股东,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应按以下原则办理扣缴申报和解缴税款:
(一)企业应于每次扣缴个人股东分期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次月15日内,持《中关村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表》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确认,并于分期缴纳期满前扣缴全部尚未缴纳的分期缴纳税款。
(二)分期缴纳税款的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时,企业应于个人股东取得转让收入的次月15日内,扣缴该个人股东尚未缴纳的分期缴纳税款。
(三)分期缴纳期间,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应于注销税务登记前,及时持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
1.《中关村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破产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报告表》(附件2)(一式两份);
2.人民法院关于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决书和破产清算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3.公司(企业)章程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验资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其他能够证明分期缴税个人股东初始投资额的资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对分期缴纳税款的个人股东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追征。
附:1.中关村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表
2.中关村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破产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报告表
附件2-1-1
中关村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表(企业信息表)
金额:元
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

计算机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从业人数

转增股本时间

转增股本总金额

应纳税总额

人数

分期缴纳原因

个人股东信息
序号
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转增股本金额
应纳税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企业签章
我声明,此报告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填报的,我保证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经办人签章: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
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从业人数:是指企业上一年年初至年末从业人员的平均数。
2.转增股本总金额:填写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金额的合计。
3.转增股本时间:是指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成转增股本变更登记的时间。
4.应纳税总额:填写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全部个人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额合计。
5.人数:填写本次发生转增股本的个人股东的总人数。
6.分期缴纳原因:是指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原因。
7.姓名:填写发生转增股本的个人股东的姓名。
8.身份证件号码:填写发生转增股本的个人股东的有效身份证照(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护照、回乡证等)号码。
9.转增股本金额:填写企业向每名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金额。
10.应纳税额:填写发生转增股本的个人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额。
11.本表为A4竖式,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登记备案、企业一份作为审核凭证。
12.个人股东人数较多的,可另加附页。


   附件2-1-2
中关村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纳税报告表
(个人纳税信息表)
金额:元
个人股东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应纳税额

序号
持股比例
转让后持股比例
纳税时间
已纳税额
缴税凭证号
未纳税额
经办人确认
1







2







3







4







5







6







7







8







9







10








我声明,此报告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填报的,我保证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经办人签章: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姓名:填写发生转增股本的个人股东的姓名。
2.身份证件号码:填写发生转增股本的个人股东的有效身份证照(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护照、回乡证等)号码。
3.应纳税额:填写发生转增股本的个人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额。
4.持股比例:是指个人股东在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成转增股本变更登记后的持股比例,或分期缴纳期间转让股权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后的持股比例。
5.转让后持股比例:是指企业每次扣缴个人股东分期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确认时的持股比例。
6.纳税时间:填写企业本次解缴个人股东分期缴纳税款的时间。
7.已纳税额:填写个人股东本次缴纳的分期缴纳税款的金额。
8.缴款凭证号:填写企业解缴税款后取得的缴款凭证的编号。
9.未纳税额:填写个人股东尚未缴纳的分期缴纳税款。
10.经办人确认:是指企业每次解缴个人股东分期缴纳税款后,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确认时进行签章确认。
11.每名个人股东均需填写本表一份。
12.本表为A4横式,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登记备案、企业一份作为审核凭证。
附件2-2
中关村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破产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报告表
金额:元
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

计算机代码

分期缴纳审批时间

应纳税总额

已纳税额合计

未纳税额合计

宣告破产时间

法院裁决书编号

个人股东信息
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应纳税额
已纳税额
未纳税额
初始投资额
处置后的收益
不予追征的税额








































































































合计






企业签章
我声明,此报告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填报的,我保证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经办人签章: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
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分期缴纳审批时间: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的时间。
2.应纳税总额:填写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全部个人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合计。
3.已纳税额合计:是指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破产不予追征个人股东分期缴纳税款审核申请时,已扣缴分期缴纳税款的税额合计。
4.未纳税额合计:是指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破产不予追征个人股东分期缴纳税款审核申请时,个人股东尚未缴纳的分期缴纳税款。
5.宣告破产时间:填写人民法院关于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决书上注明的时间。
6.法院裁决书编号:填写人民法院关于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决书的编号。
7.姓名:填写发生转增股本的个人股东的姓名。
8.身份证件号码:填写发生转增股本的个人股东的有效身份证照(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护照、回乡证等)号码。
9.应纳税额:填写发生转增股本的个人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额。
10.已纳税额:是指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破产不予追征个人股东分期缴纳税款审核申请时,个人股东已缴纳的分期缴纳税款的合计。
11.未纳税额:是指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破产不予追征个人股东分期缴纳税款审核申请时,个人股东尚未缴纳的分期缴纳税款。
12.初始投资额:是指个人股东获取所持股权最初始的投资额。
13.处置后的收益:是指经破产清算后,个人股东取得的权益或收益。
14.不予追征的税额:是指经破产清算后,个人股东没有取得权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时,不予追征其尚未缴纳的分期缴纳税款的金额。
15.本表为A4竖式,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登记备案、企业一份作为审核凭证。
附件:

[*]附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doc
[*]附件2: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工作管理办法.doc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税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京财税[2013]2298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税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