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4 10:29:1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减税)权管理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减税)权管理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减税)权管理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1号
全文有效
2013年11月18日
为规范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减税)权管理,根据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现将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申请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减税)权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见附件,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声明放弃免税(减税)权,并承诺36个月内不再申请增值税免税(减税)。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审核纳税人报送的《备案登记表》,对纳税人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辅导纳税人正确填写《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表》一份交纳税人,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并装订成册。
三、本公告规定的《备案登记表》,纳税人可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bjsat.gov.cn)下载打印。
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减税)权备案登记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纳税人声明 按照现行增值税规定,我单位自愿放弃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免税(减税)优惠,自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再申请增值税免税(减税)。特此声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纳税人公章)年 月 日 以下税务机关填写 税务机关签章: (税务机关盖章)接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1.本表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并装订成册;
2.本表在税务机关盖章处加盖“文书受理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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