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丰收节里话税收,这些优惠政策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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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收节
2021年9月23日,农历秋分,我们将迎来第四个中国农民丰收节,今年丰收节的主题是“庆丰收、感党恩”,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农业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其中税收政策在助力农业发展中也发挥了巨大作用。这不,税小皖将涉农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税种进行了归纳梳理,各位亲爱的老乡们,您可切莫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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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自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四、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五、制种企业在特定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免征增值税
2010年12月1日起,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六、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分为以下情形: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10年1月1日起,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其他税费
一、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二、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四、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五、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免征车船税。
六、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个人或个体户“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04年1月1日起,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来源:太湖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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