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析·营利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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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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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第七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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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是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后,由法人登记机关发给法人的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既能够证明法人的资格和地位,又是建立信用的主要方式。
一般而言企业法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才受法律保护,这使营业执照的颁发被赋予了双重功能:即法人资格的取得和营业资格的取得。营利法人以营业执照签发的日期为营利法人成立的日期。
来源: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服务平台
编辑: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
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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