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政策君 发表于 2021-9-22 15:56:00

税收违法“黑名单”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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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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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对偷税、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9类符合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在信用中国、信用大连、税务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对外公布,俗称税收违法“黑名单”。
二、什么情况会被列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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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02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03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04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05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06
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07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08
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09
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进入“黑名单”会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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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共28条:
1.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
2.阻止出境;
3.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4.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5.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6.向社会公示;
7.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8.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9.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0.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11.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2.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3.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14.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15.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依法限制公司债券发行;
16.依法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
17.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18.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19.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20.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21.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22.对失信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23.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24.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
25.强化外汇管理;
26.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
27.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28.其他。
四、惩戒的具体对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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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
2.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责任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
3.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
4.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五、会永久被“拉黑”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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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值得注意的时,案件信息一经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当事人的税收信用记录永久保存。
六、被列入“黑名单”还有补救措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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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相关条件的偷税和逃避追缴欠税的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在公布后能主动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相关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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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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