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买房契税优惠税率继续有效!还有这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1个人住房契税优惠税率
继续有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第三条中关于契税的政策继续执行。
具体内容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不实施该政策,采用当地规定的契税税率。)
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规定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涉及契税事项如下
第一项: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第二项: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2
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
(1)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
(2)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的,应分别确定互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不含税价格,再确定互换价格的差额。
(3)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的,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注意:
(1)土地、房屋权属转让方免征增值税的,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扣减增值税税额。
(2)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3
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
免征契税
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此项优惠在9月1日《契税法》施行前为单行文明确的优惠,现明确该情形仍免征契税。
4
契税申报资料
纳税人依法纳税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部分),并根据具体情形提交下列资料:
(1)纳税人身份证件
(2)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
(3)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提交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和房屋买卖、互换为增值税发票;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
注意:
(1)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或将资料留存备查。
(2)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67号)将继续有效,具体规定为: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5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办理时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办理期限: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6
契税退税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退税所需材料:
纳税人依照《契税法》及23号公告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契税的,应提供纳税人身份证件,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并根据不同情形提交相关资料:
(1)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提交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证明材料。
(2)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3)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4)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编 辑:章志豪
审 核:费俊林 孙 浩
http://file.tax100.com/o/202109/19/908_1631996173307.jpg?width=430&size=26386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