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新系统:常见问题解答来啦!赶快收藏!(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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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新系统
—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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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将金税三期系统和出口退税管理系统进行了整合,真正实现了征退一体化的有效衔接,进一步提升了纳税人办理退税的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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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新系统上线已经有一段时间了
结合近期我市企业咨询的情况
镇江市税务局专门整理了
关于新系统上线的常见问题
一一进行详细的解答!
前三期,我们为您整理了
生产企业常见办理问题解答(第一期)
——申报类、备案类
生产企业常见办理问题解答(第二期)
——单证类、政策类
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
常见办理问题解答(第三期)
——申报类、备案类
(点击蓝字可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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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对大家很有帮助呢~
今天,小编又带“干货”来啦!
一起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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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
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
常见办理问题解答
(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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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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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证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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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答: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1)《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2)来料加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3)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企业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产料件所支付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应转入成本。
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如提供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出口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否则,属于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不得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相应的加工费不得申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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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何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
答: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持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和下列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者不符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委托方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消费税。
(1)原办理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2)来料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3)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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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何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答: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委托方。申请开具证明时,应填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委托出口的货物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其电子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后在《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上签章。受托方填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时,只需在相关栏次正确填写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号码,无需报送纸质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税资格的,不得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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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何办理《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答:委托进口加工贸易料件,受托方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委托方。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加工贸易手册及复印件;
(2)代理进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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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何办理《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答:纳税人发生退运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出口企业都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申请开具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提供);
(3)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已申报退税的外贸企业提供);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注意:《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中“退(免)税状态”一栏如选择“已办理退(免)税”,则“缴款书号码”栏次必填。因此对于已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外贸企业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前,需先联系审核人员追回已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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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何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答:外贸企业发生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据以作为进项抵扣的依据。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已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不需提供内销货物发票,需提供报关单、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需提供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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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丢失有关证明如何补办?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填报《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在核实确曾出具过相关证明后,重新出具有关证明,但需注明“补办”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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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如何作废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
答:纳税人需要作废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交回原出具的纸质证明。
为便利纳税人申报,税务机关在申报端上为纳税人提供了制式申请模板及便捷申请服务功能,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使用上述功能提交作废申请或自行制作书面申请现场报送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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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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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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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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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答:除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征税政策规定外,下列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政策:
(1)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
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
①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②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③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④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
⑤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上述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
(3)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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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适用的退(免)税计算方法是什么?
答: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按照规定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免退税办法指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即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本环节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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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1)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要想准确掌握出口商品的退税率,要以国家税务总局适时下发的出口商品代码对应的退税率为准,企业可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对已有出口的我市出口企业,可在申报系统中查询。
退税率有调整的,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分别如下: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退税率的特殊规定:
①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②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③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如果国家调整列名原材料的退税率,列名原材料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3)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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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的计算公式是什么?(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
答: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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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税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增值税应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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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哪些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明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外,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下列货物:
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②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③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
④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其具体范围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39号)附件7。
⑤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其具体范围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39号)附件8。
⑥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⑦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⑧非列名生产企业购进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⑨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52号)的规定执行]。
⑩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
①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②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③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
(4)不能收汇的出口货物(视同收汇的除外)。
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并依照视同内销规定缴纳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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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哪些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答: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①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
②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
③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的内容与供货企业记账联上的内容不符;
④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货物劳务与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劳务不符;
⑤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与实际购进交易的金额不符;
⑥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⑦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
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符;
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⑩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
?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①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②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③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④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⑤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⑥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常见办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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