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新系统:常见问题解答来啦!赶快收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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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新系统
—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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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将金税三期系统和出口退税管理系统进行了整合,真正实现了征退一体化的有效衔接,进一步提升了纳税人办理退税的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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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新系统上线已经有一段时间了
结合近期我市企业咨询的情况
镇江市税务局专门整理了
关于新系统上线的常见问题
一一进行详细的解答!
前两期,我们为您整理了
生产企业常见办理问题解答(第一期)
——申报类、备案类
生产企业常见办理问题解答(第二期)
——单证类、政策类
(点击蓝字可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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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对大家很有帮助呢~
今天,小编又带“干货”来啦!
一起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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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
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
常见办理问题解答
(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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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
申
报
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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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软件和操作培训资料如何获取?
答:目前,江苏省税务局提供了四个免费使用的新版出口退(免)税申报软件。但为避免数据错乱,各出口企业只能任选其一使用:一类是两个在线版申报软件,即国标版“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功能、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申报功能,出口企业免费注册后即可免费使用;另一类是两个离线版申报软件,即总局版离线出口退税申报工具、江苏省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升级版(江苏版离线出口退税申报工具),出口企业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官网中“下载中心-涉税软件”免费下载免费使用。
四个新版出口退(免)税申报软件分别提供了相关操作手册和培训视频:一是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官网中“下载中心-涉税软件”,可免费下载四个申报软件的操作手册;二是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中“纳税人学堂-视频点播”,可免费点播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申报功能和两个离线版申报软件的培训视频,在进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操作时,机构选择“省局”,地区选择“江苏”,涉税类型选择“进出口税收”,即可观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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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报系统中的退税机关代码如何设置?
答:申报系统中的退税机关代码设置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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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报系统的数据录入有哪些规则要求?
答:(1)出口明细录入规则:
【申报年月】:按申报期年月填写,对跨年度的按上年12月份填写。如某外贸企业2021年7月申报退税的数据,一部分是当年报关出口的,另一部分是2020年报关出口的。则当月申报的数据,分为两个所属期,前者为202107,后者为202012。
【申报批次】:所属年月的第几次申报,三位流水号,如001,002……。
【申报序号】:8位流水号,如:00000001,00000002……,系统自动生成,如无特殊情况,不建议修改。
【关联号】:进货和出口数据关联的标志。按“申报年月(6位数字)+申报批次(3位数字)+关联号流水号(1-8位数字)”的规则进行填写,系统自动生成,如无特殊情况,不建议修改;每21位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作为一个关联号编写单位,不同的报关单或同一报关单上项号不同的出口货物不得使用同一关联号。
【报关单号】: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海关编号+0+项号填写,共21位;实际业务无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按税务机关要求填写,委托出口的此栏不填。该栏次与“代理证明号”栏次不可同时为空,也不可同时填写。
【出口日期】:自营出口的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委托出口的填写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的出口日期。
【出口发票号】:企业外销货物出口发票号码。
【美元离岸价】:美元FOB价。即填写的是出口报关单上面的FOB价对应的美元值。采用其他外币结算的,应换算成美元录入。如报关单成交方式不是“FOB”则需要换算成FOB价。同一张报关单对应多条出口数据的,运保费按每条数据的美元金额占总金额的比例分摊扣除。
【代理证明号】: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18位)+两位项号(01、02…)填写,项号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所列顺序编写,自营出口的此栏不填。
【商品代码】:按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商品代码对应的退税率文库中基本商品代码填写;无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按进货凭证中货物名称对应的退税率文库中的基本商品代码填写。
【商品名称】:按退税率文库中商品代码对应的名称填写,或按商品实际名称填写。
【申报商品代码】:如果属于按出口商品主要原材料退税率申报退税的,按主要原材料商品代码填写。按出口商品主要原材料退税率申报退税的情况参看本篇问题23。不属于此类情况的,此栏不填。
【申报商品名称】:按申报商品代码在出口退税率文库中对应的名称填写。
【计量单位】:按照申报的出口商品代码在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计量单位填写。
【出口数量】:按本次申报的出口数量填写,如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计量单位与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计量单位不一致的,应按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计量单位折算填写。
(2)进货明细录入规则:
与出口明细相同栏次的录入规则参看上文。
【税种】:V:增值税;C:消费税。
【凭证种类】:按实际申报的进货凭证种类填写。
【进货凭证号】: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共同组成的18位数字,否则填写其他退税凭证的号码。
【供货方纳税号】:供货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票日期】:进货凭证开票日期,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退税凭证的填开日期。
【数量】:按进货凭证本次申报的数量填写。如果进货凭证上该商品的计量单位与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计量单位不一致,应按照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计量单位折算数量。
【计税金额】:按进货凭证本次申报的计税金额或完税价格分项填写,若一行专用发票对应多行出口货物报关单,应按报关单出口数量乘以单价计算,将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拆分对应填报。
【征税率】:若为增值税,则按百分比的格式填写专用发票上的税率;若为消费税从价定率方式征税的,按百分比的格式填写消费税专用税票的法定税率;若为消费税从量定额方式征税的,填写消费税专用税票的法定税额。在选择商品代码后,此栏自动带出,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税额】:若为增值税,则税额=计税金额*征税税率;若为消费税从价定率方式征税的,则税额=计税金额*征税税率,从量定额方式征税的,则税额=数量*征税税率。
【退税率】:填写退税率文库对应出口商品的退税率;如退税率有特殊规定,按政策规定的退税率填写。在选择商品代码后,此栏自动带出,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可退税额】:税种为增值税的,按计税金额*退税率计算填写;税种为消费税的,从价定率方式征税的按计税金额*退税率计算填写,从量定额征税的按数量*退税率计算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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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退税申报电子数据如何报送?网上申报成功后发现数据仍需修改,如何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撤回?
答:退税申报电子数据原则上均应通过网上申报,特殊情况也可采取拷盘的方式向退税机关申报。出口企业可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新版)进行网上申报和接收反馈。
操作路径: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选择所要申报事项,进行“离线申报”或“在线申报”。网上申报每月同一批次只能申报一次。
纳税人发现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有误的,应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的,即可撤回该批次申报数据。
纳税人自愿放弃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的,应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或者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的,即可撤回该笔申报数据。已撤回申报数据涉及的相关单证,不得重新用于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电子税务局(新版)撤回退(免)税申报操作路径: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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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如何进行申报数据自检?
答:企业可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新版)进行数据自检,提升数据通过率,更快获得退税。
操作路径: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免退税申报-〉数据自检,上传之后查看疑点,点击疑点代码可以查看疑点产生原因和调整办法。根据疑点描述,调整录错的数据;调整完疑点后,企业可再次进行数据自检,直至没有疑点或者没有不可挑过疑点的情况下,点击确认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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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电子税务局自检反馈的疑点,应该怎样处理?
答:(1)企业可按下列方法处理反馈疑点:
①属于凭证信息录入错误的,更正后再次进行自检;
②用于出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退税勾选确认。如确认已进行勾选操作且勾选用于退税,仍然出现无电子信息疑点,或海关报关单出现无电子信息疑点,可能由于外贸企业自检时部分信息滞后,出口企业可以隔天再次自检,以最后一次结果为准;
③如自检反馈存在允许申报的疑点,企业能提供合理说明的,可以正式申报。申报后和审核人员联系,按照要求提供书面说明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建议申报后立刻和审核人员联系,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否则疑点可能被转到下一环节,影响企业退税速度。
(2)企业自检无电子信息的,不允许办理正式申报,需剔除该疑点涉及数据后再进行申报。如缺失的是报关单相关信息,企业可先登录电子口岸,点“重新发送”,待接收到电子信息后再进行自检。如确认录入无误仍然长期没有电子信息,可在申报端填写《出口信息查询表》并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由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查找相关信息。
电子税务局(新版)上传出口信息查询表操作路径: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信息查询。
特别提醒:因电子税务局自检反馈有时间差,疑点处理也需要企业花费一定的时间,建议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应尽量在申报期结束前几日进行,以免因申报不符合要求影响当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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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的免退税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劳务出口之日(具体执行时间如下)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
出口之日,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如下: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2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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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已办理退税后,发现申报录入错误,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已办理退税后发现申报录入错误的数据,外贸企业可在申报端填写《外贸企业调整申报申请表》,通过电子税务局(新版)上传电子数据。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进行冲减。
申报端的录入路径可查看各申报软件的操作手册。
电子税务局上传路径: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外贸企业调整申报,进行“离线申报”或“在线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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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外贸企业如何查看税务机关的审核反馈结果?
答:对税务机关审核审批通过的具体信息,企业可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新版)接收网上反馈进行查看。
(1)使用电子税务局在线版申报软件的查询路径
我要查询-〉出口退税信息查询-〉出口退税申报信息查询。选择所要查询事项,输入所属期,进行查询。
(2)使用离线版申报软件的查询路径
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免退税申报-〉审核结果反馈,输入申报年月或者申报年,点击“申请”,刷新出反馈信息后点击“下载”,下载后读入申报端即可查看。读入申报端的路径可查看各申报软件的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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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
备
案
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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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退(免)税备案是如何规定的?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备案,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方能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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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办理流程是什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通过申报端正确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并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数据后,打印纸质表格并签章,至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所需资料如下: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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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口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退(免)税备案变更手续,如何办理?
答:《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应通过申报端填报,仅需填报变更的内容。需要变更“退(免)税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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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应通过申报端提交备案撤回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方能办理。
对未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款。
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视同已结清出口退(免)税款:
(1)《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
(2)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以及相关部门批件;
(3)承继企业在撤回备案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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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税务机关联系我反馈:原来一直正常退款的账户不是出口退税专用账户怎么办?
答:1、使用一个新的银行账号,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存款账户报告程序。
2、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离线版申报软件提交备案变更,将退税银行账号改为新增加的银行账号。待税务机关受理完成后,再通过备案变更,改回原正常退税的账户。
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常见办理问题
申报类、备案类
已为大家解答完毕~
下期我们将为您介绍的是
——单证类、政策类
敬请期待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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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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