叮~您有一份残保金申报指南,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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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残保金申报已经开始,申报方法和注意事项都在这里,一起来看看吧!
一、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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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正确填写残保金申报表
路径: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首页】-【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进入残保金申报表并准确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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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进入申报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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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填列完成后点击【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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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申报表填写无误后,点击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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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①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等于用人单位上年实际发生工资总额。工资总额组成参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财务不健全, 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按当地上年社平工资核定。
②上年在职职工工资人数:等于用人单位上年职工全年加权平均数。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按实际用工时间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本省户籍的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③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为当地残联组织审核确定后的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用人单位未在残联组织规定的时限内申报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二步:税款缴纳
方式一:由全申报跳转
点击【全申报】,系统提示“全申报成功”后,可选择【手动扣款】或【预约扣款】进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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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①缴款方式默认为自动扣款,系统将在申报状态为“已申报已导入”的30分钟后发起自动扣款。如需预约其他日期扣款或进行手工缴款,请选择后提交。
②选择预约扣款,系统将在预约的工作日自动进行扣款,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资金;预约扣款时间为征期最后一天的,请于征期最后一天中午12点前,确保扣款账户余额充足,否则系统将无法自动扣款。
③选择手动扣款,系统将不再发起自动扣款,请在申报状态为“已申报已导入”后至“税款缴纳”模块完成手动扣款。
方式二:由【税款缴纳】进入
路径:【首页】-【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款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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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税款缴纳列表】,查看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选择对应税款,点击【tips三方协议缴税】进行扣款,可在【扣款明细】中查询扣款成功与否。
第三步:查询扣款明细
路径:首页-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款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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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扣款明细日志】,可查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扣款是否成功。
二、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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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
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分档征收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90%征收。
征收标准上限降低
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对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注意:目前系统已实现征收标准上限自动控制,用人单位应据实填写工资总额,超上限时系统自动按上限计算应纳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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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各地统计部门不再公布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相关数据,2021年起,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将启用省平工资。最新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为79133元。
缓缴/减免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停工停产15天及以上(含节假日)的,可按停工停产月数计算减免当年应缴残保金,其中停工停产达到15天不足1个月的,可按1个月计算,并实行征前减免、事后监督的管理办法。)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三、超比例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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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对象
集中就业企业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超过25%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
按比例就业企业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超过1.5%的分散按比例就业企业;
符合条件的非企业用人单位
除国家机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之外的非企业用人单位,以及符合暂免征收残保金条件的小微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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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条件
1.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本省户籍并持有浙江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 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企业跨地区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计入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到外省户籍残疾人职工;
2.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 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1人以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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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标准
集中就业企业
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按不低于上年度1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奖励。
按比例就业企业
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按不低于上年度4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奖励。
注意:超比例奖励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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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途径
企业应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超比例奖励,填报并提交《浙江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奖励申请 审批表》。
企业应在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发布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公告规定期限内申请超比例奖励。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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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我市超比例奖励发放将采用用人单位向税务申报数据和用人单位向残联申请奖励数据进行审核校对机制,请各缴费人特别是符合暂免征收残保金条件的小微企业,务必按时、准确申报,确保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四、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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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残联部门
税务部门
市本级
市残联:2056919
区残联:2025969
2112366
龙泉市
7128695
7260368
缙云县
3013115
3318157
青田县
6026579
6823881
松阳县
8061328
8065290
遂昌县
8132508
8126309
景宁县
5622633
5815160
云和县
5121058
5126161
庆元县
6055686
612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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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在残联组织规定的时限内申报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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