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开发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河北省开发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修订背景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和省科技厅于2016年制订了《河北省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基于以下因素考虑,我们将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一是该办法已经到期;二是2018年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规范省级产业发展资金安排使用的通知》,对省级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原则、审批程序以及资金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本办法制定依据、资金定义、使用管理原则以及财政、商务部门的职责分工等内容。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重点用于先进经开区奖励、能级提升综合示范和特色产业示范经开区建设、国际合作和省际合作重点产业园建设、省政府或省开发区改革发展领导小组确定支持的其他事项。修订后的办法与原办法相比,支持领域全面涵盖了现行政策中提出的发展重点和支持路径,指向性更加明确(2020年7月9日,许勤省长在开发区领导小组会议上提出,高新区要单独出来,由省科技厅牵头负责。因此本次修订的开发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方向主要用于支持省商务厅负责的经开区相关事项,不再包括省科技厅负责的高新区相关工作。资金支持方向较之前增加了对先进开发区的奖励、对国际合作和省际合作重点产业园的支持。省商务厅不再对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该事项由两类经开区示范统筹资金给予支持)。
第三章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主要明确资金申报程序、资金分配方式,资金拨付等有关规定。修订后资金管理办法与原办法相比,主要变化体现在资金申报和审核程序上,按照规范省级产业发展资金安排使用有关要求,产业资金的使用管理由资金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拟定资金使用方案报省政府审批。
第四章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主要明确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在绩效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并对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提出要求。
第五章附则。主要阐述专项资金的解释程序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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