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威03 发表于 2021-9-14 09:25:24

【特别提醒】一份非常特别的税收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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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一份非常特别的税收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日期:2021-9-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于2021年3月11日在多哈正式签署。中卡双方已完成《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议定书》于2021年8月24日生效,适用于2021年4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收入。
《议定书》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9月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
2021年09月0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于2021年3月11日在多哈正式签署,2021年8月24日生效。
根据《议定书》第一条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以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的收入,应在缔约国另一方免征增值税或类似税收。
根据《议定书》第二条规定,《议定书》适用于2021年4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收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愿意缔结议定书以修订2001年4月2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虽有协定第二条的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以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的收入,应在缔约国另一方免征增值税或类似税收。
第二条缔约国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已完成本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国内程序。本议定书应自后一份通知收到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本议定书应适用于签署次月第一天及以后取得的收入。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议定书上签字,
以昭信守。
本议定书于2021年3月11日在多哈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遇有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卡塔尔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周 剑艾哈迈德·默罕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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