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威03 发表于 2021-9-13 09:13:19

US GAAP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中文版第13号: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

13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


13-1会计定义概述


由于中期是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一部分,对中期经营成果的核算须按编制年度财务报表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当然,为了使中期财务报表能够更好地与年度财务报表相衔接,在编制中期报表时可以对使用的会计政策作适当修改。例如:若未在中期进行存货实地盘点,则可以按毛利率法对库存作估价。同样,企业可以通过预估一个适用的所得税率来计算中期的所得税费用。其他在确认收入和费用以及核算会计政策变更等方面也可在必要的前提下适当调整中期的会计政策。

除了个别例外,一般来说,中期财务报表中所要求披露的内容与年度财务报表所需要披露的内容基本一致。


13-1-1 收入与费用确认


以下是中期确认收入和费用的一般指导原则:


1. 中期收入确认原则应该与全年收入确认原则相一致;(会计原则委员会公告 28,par.11)季度收入加总后就应该是年度收入, 而无须进一步的调整 (会计原则委员会公告 28,par.18);2. 费用直接与收入相配比,比如材料成本,工资,制造费用和福利费,都应该与相对应的收入列入同一个会计期间;3. 与产品成本不直接相关的期间费用支出,须在其发生的当期或根据收益期须摊销的当期计入中期损益;中期成本和费用的分摊和确认的方法须与年度方法相一致(会计原则委员会公告 28,par.12);4 对于那些在期间发生的,收益期间难以确认的成本费用须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而不能凭主观估计予以分摊;5 对于无法递延至年底的期间收入及成本费用须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而不能被递延到该会计年度的剩余期间予以确认(会计原则委员会公告 28,par.15);6 有些成本和费用,如折旧,利润分配收入,年终奖金等,即使在中期能够大致估计其发生额,但仍需在年底进行调整。企业在中期就应预估这些调整,并将预估的调整金额分摊到期间损益中,从而使中期报表能够更准确的反映属于该期间的年度费用份额(会计原则委员会公告 28,par.17);7 金额较大的非常项目,不寻常或者很少发生的项目以及处置企业部分资产所产生的损益都应该在发生时予以确认,而不应该根据比


例在全年的各期摊销。企业应该从全年的角度来判断相关的重要性水平(会计原则委员会公告 28,par.21)。8 企业应将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予以及时入帐,包括对年度所得税率的估计变更,但无须再对前一期间的余额作调整(会计原则委员会公告 28,par.26)。


13-1-2 存货


一般情况下,中期的存货计价方法,包括根据市价计提减值准备,应该和年度存货计价方法保持一致。企业也可以在中期对存货计价方法作以下修改:1 当在中期出现暂时性的市价下跌,且可以合理估计该市价将在年底前恢复到下跌前水平,则企业可以不在中期报告中确认该暂时性下跌。但若估计下跌的市价不能在年底前恢复到下跌前水平,则企业须根据新的市价来确认其存货的价值。若之后又发生价格恢复,则企业须在后期予以确认;(存货计价不能高于其原来的购入成本)2 若企业用标准成本法进行计价存货计价的核算,且预计将于年底前恢复的计划存货成本差异可以在期间予以递延。若出现不可预计的成本差异,且估计无法在年底前被转回,则须在中期就予以确认。


13-1-3 期间内会计准则的变化


对于中期财务报表而言,如果某项会计政策或会计核算方法与上一期间或上一年度或比较期间所运用的方法不一致,则应被视作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原则委员会公告 28,par.23)。

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 154 号《会计改变和差错更正》,规范了对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该篇公告适用于除变更准备以外的所有的自愿会计政策变更和新准则要求的变更。该篇公告取代了会计准则委员会意见书第 20 号《会计变更》和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 3 号《中期报告会计变更》。该篇公告自 2005 年 12 月 15 日正式生效。

根据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 154 号的规定,期间发生的会计政策变更须追溯调整以前的中期报表。企业可能很难对本会计年度的上一期间作追溯调整。这可能是因为企业难以区分变更对以前年度的累积影响和对上一期间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须将该项变更推迟到下一年度的年初发生(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 154 号 Par.15)。


13-1-4 前期相关调整


若一项损益发生于会计年度的第二个期间或以后期间,但其影响全部或部分涉及到了该会计年度内的前面各期,则该损益应该作如下处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 154 号 Par.14):
1 与当期活动直接相关的部分损益应于当期予以确认;
2 若本会计年度内的一个或几个前期与该项损益的部分直接相关, 则须对该些前期的损益作相应的追溯调整;3 若该项损益还与上一会计年度相关,则须将属于上一会计年度的影响计入本会计年度的第一个期间。


13-1-5 所得税


中期所得税税率一般须根据以下方法确认:
1 根据预计的全年经营成果估计一个年度所得税适用税率,该估计的税率适用于本期的持续经营项目产生的损益(不包括不经常发生的非常项目)。2 根据适用税率核算出持续经营活动以外的当期发生的各项目的所得税费用,包括非经常项目、非常项目、停止经营的项目以及因会计政策变更引起的累积影响(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 154 号 Par.19)。





13-2 披露要求


一般情况下应根据重要性水平来考虑是否要在会计报表中予以披露。对于会计准则要求披露的项目,若低于重要性水平,则可以不在中期或年度会计报表中披露。重要性水平应根据编制的会计报表来确定。换句话说,如果一个事项根据年度会计报表衡量属于低于重要性水平的事项,则无须在年度会计报表中予以披露,但若该事项超过了中期会计报表的重要性水平,则须在中期会计报表中披露该事项。一般情况下,中期会计报表的披露要求和年度会计报表的披露要求是一致 的,但以下方面除外:1 中期会计报表不披露会计政策,除非会计政策发生变动;(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告 22,par.10)2 若企业的收入和费用会发生季节性的重大波动,则须披露该经营活动的季节性变化。此外, 应考虑提供中期报告的补充资料,以披露截至该中期期末的为期 12 个月的相关数据;(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告 28,par.18)3 企业须披露本期发生的金额较大但又无法和其他各收益期活动直接相关联的成本和费用。企业一般应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该项成本或费用,并给予一恰当的费用名称(;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告 28,par.15)


4 如果中期会计报表的编制原则与(1)前一个期间(2)上一年度,或(3)上一年度的比较期会计报表的编制原则之间有差异,须予以披露;(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告 28,par.23)5 企业须披露由于当期作出的前期损益调整,而对当期所得税费用所产生的累积的和相反因素抵销后的净影响;(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告 9,par.26)6 若当期发生对本年度以前期间的调整,则(1)该调整对持续经 营利润的影响和对以前各期利润的影响;(2)调整后的各前期持续经营收入和净利润;(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 16 号,par.15);7 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后福利无须在中期财务报告中重复披露,但若本期已支付的和预期将支付的金额与以前年度相比有重大的变化, 则须披露(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 132(R)号,par.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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