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残保金时提示注册地电话不全,如何处理?(9月第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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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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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8月份留抵退税已收到,请问9月在报增值税预缴申报的时候,如何抵减附加税呢?
答: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附加税计税依据中扣除。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附加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预缴增值税时,对应的附加税计税依据中不允许扣除留抵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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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报残保金,提示注册地电话不全,让我补充,请问如何办理?
答:首先请您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变更】模块补充“注册地电话”,再重置申报清册后申报残保金。若注册地电话信息已全,仍出现该提示,请通过“在线导办”进一步咨询。
信息报告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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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报告,内容填写完毕,点击【下一步】提示: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没有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资格,请进行变更扣缴税款登记。请问如何处理?
答:若您是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人,则系统会提示您没有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资格,请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变更扣缴税款登记】模块,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表》中“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种”选择“文化事业建设费”,填写相关信息后提交,待办理成功后再次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报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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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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