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丨“走出去”企业有新福利了,这两项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
http://file.tax100.com/o/202109/10/289_1631214030093.jpg?width=640&size=9756http://file.tax100.com/o/202109/10/400_1631214030316.png?width=644&size=122680
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明确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其中,以下两项业务涉及“走出去”企业:
1.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证明用途:企业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2.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
证明用途:企业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点击观看趣味视频↓
http://file.tax100.com/o/202109/10/885_1631214030639.png?width=265&size=8300
温馨提示
对企业按规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和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需提供的有关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主要考虑是,为进一步支持“走出去”企业,为其享受境外税收抵免政策提供便利,将有关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由事前报送,改为企业承诺后自行留存,税务机关进行事后抽查,强化风险管理。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纳税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
纳税人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索要纸质或下载电子形式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该文书的第一部分“税务机关告知事项”,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纳税人在该文书的第二部分“纳税人承诺”中,勾选或简要填写必要的承诺内容,签字盖章确认即可。
http://file.tax100.com/o/202109/10/949_1631214030821.png?width=1047&size=335236
http://file.tax100.com/o/202109/10/636_1631214031195.jpg?width=729&size=39557
来源:中国税务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