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何减免优惠?
http://file.tax100.com/o/202109/10/193_1631207706839.gif?width=1077&size=63525缴费义务人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低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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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费额计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应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X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云南省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1.5%
《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
1. 用人单位在编人员
2. 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上年内各月月末职工人数÷12;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有:
1. 录用为在编人员的残疾人人数
2. 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残疾人人数
特别说明:
安排1名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级)的残疾人就业=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
安排1名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级)的残疾人就业=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年平均人数=∑上年内各月月末残疾人职工人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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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缴纳
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具体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申报审核期限以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公告通知为准)。
用人单位可通过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等申报渠道,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缴纳,每年征期为9月、10月、11月,不得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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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规定
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按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
2.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征收减缴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含)以上(含)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额,申请减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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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宁蒗县税务局
编辑|杨政春
统筹|赵菊英
审核|和文宏、杨光鸿、市局社非科
终审|李赟
主办: 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
承办:丽江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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