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1-9-10 01:05:10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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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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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解读: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原3%降为1%。
关注事项:
监察人员在物价审核中发现吊车结算、工程结算、维修费用等原合同签订税率为3%,而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因税率变动造成的合同价款差额未进行相应调减,因金额错误需重新核算开票。
温馨提示:
为避免审核不合格,建议经办业务人员提前对原签订而未执行完毕的合同进行排查,并及时与合作单位协商按照税率调整后价款进行开票、结算;另造价及监察人员在业务往来中也要多关注税率变动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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