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间 发表于 2021-9-9 16:28:42

【政策汇总】保险代理人手续费佣金涉税政策分析

保险代理人手续费佣金涉税政策分析
作      者:马树强高级会计师、注册管理会计师CMA    工作单位: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财务会计部马树强
来源:中国保险会计研究中心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eS8ntEB1tuPONXHPQH-D-Q

保险代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本文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保险人委托个人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个人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合同法》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保险代理手续费佣金只限于向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就个人保险代理人(营销员)手续费佣金涉及到税收问题,本文梳理了有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处理的相关规定。
一、增值税及附加(一)税目确定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之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除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这一非经营活动外,在中国境内有偿(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提供服务的个人属于增值税纳税人之一,应当缴纳增值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 
按照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个人代理(经纪)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的公式计算销售额。
(二)发票开具保险行业的个人代理(经纪)人从事代理(经纪)服务,不属于规定的不征增值税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取得工资的服务”。因此,前述个人代理人、经纪人,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应按提供经纪代理服务依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给保险企业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分类编码简称为*经纪代理服务*佣金。
保险行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三条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发票时注意以下几点:
1.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2.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3.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4.这里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5.保险企业应建立健全手续费及佣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强手续费及佣金结转扣除的台账管理。
2021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提高到15万元这项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同样适用于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因此,保险企业仍可按照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并可按规定适用免税政策。
(三)附加税费按照《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下称13号文件)第三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缴纳的附加税费也可以享受减半征收政策。
同时,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相关规定,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享受免征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企业所得税(一)限额扣除根据《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规定,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二)据实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三条规定,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不得扣除 1.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2.企业与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支付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3.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4.企业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的不得扣除;
5.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6.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
三、个人所得税(一)所得项目确定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二)按月确认收入 1.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对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鉴于保险营销和证券经纪业务的连续性,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应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收入额的确定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收入,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即:
收入额=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1-20%)
(四)展业成本的计算保险营销员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即:展业成本=收入额×25%
(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参考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虽然个人保险营销员从事经纪业务取得的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但是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支付佣金收入时,并非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的劳务报酬的预扣率及预扣预缴方式执行,而是按照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

>累计收入额:按照不含增值税的累计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签订代理合同月份数计算;>累计其他扣除:按照展业成本、附加税费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之和计算。
上述公式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比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相关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在年度中每月预扣预缴环节暂不扣除,待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事项。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保险营销员的每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六)综合所得的计算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的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保险营销员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展业成本-附加税费-费用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再以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选择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多退少补。
(七)特殊情形 1.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的原则,对于免征增值税的,确定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时,不扣减增值税额。
2.如果代理人某月有大量退保业务,当月将会形成负数的代理费佣金收入,这时既可以选择累计至有正数的月份结算并代扣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也可以在收回手续费的当月结算。
3.如果代理人1月份离职,之前预收的保费在3月份或之后才生成手续费收入并支付的情况,此类情况就不能在个税申报系统中录入代理合同终止时间,要不支付该代理人手续费后个税申报系统不能正常申报扣缴个税。
4.代理人某月没有收入的情况下,建议仍然要为其做零申报,以确保该代理人正常享受按月5000元的费用扣除。
5.如果保险代理人不仅为公司提供保险代理服务,还提供其它一般劳务服务,代理人取得的二种性质不同的劳务收入,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是不能申报的。

以下举例说明代理人伙伴们要缴多少税?
假设代理人张三年佣金收入132万元,每个月收入为11万元,不考虑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
全年税负计算情况:
1、每月收入未达到起征点15万元,无增值税和附加税
2、累计费用扣除=(累计税前收入-增值税)*20%=(1320000-0)*20%=264000
3、累计展业成本=(累计税前收入-增值税-累计费用扣除)*25%=(1320000-264000)*25%=264000
4、累计应缴个税=(累计税前收入-增值税-附加税费-累计费用扣除-累计展业成本-累计六项扣除-累计扣除标准)*对应的税率-速算扣除数=(1320000-0-0-264000-264000-60000)*35%-85920=170280
5、全年税负=170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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