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福利费”疑难问答
企业在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对于 “福利费”问题常有一些疑惑,下面小编整理了几个难点问答,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1、问:我们公司的员工生活有困难,并且每年都困难,那我们发放的生活补助,是否都可以免税?还有为女职工发放的女工保健费用,也属于福利费,是否也可以免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所指免征个税的福利费,具体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国税发155号文件规定了,免税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企业为员工发放不属于上述范围内的福利,均应合并到该员工“工资、薪金”项目,并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问:企业购买零食、水果作为员工的下午茶,是否可以免个人所得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发放给个人的福利,不属于文件中规定免税范围的,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税。企业购买零食、水果作为员工的下午茶,属于集体员工享受的福利,无法分割到个人,企业可不为员工代扣代缴个税。
3、问:企业组织员工旅游,从工会经费中支付费用,并列支在“工会经费”科目中,不属于企业直接发放给员工的福利,是否可以免个人所得税?答:企业组织员工旅游,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所规定免征个税收入,企业组织员工旅游,属于员工由于在企业任职,而从企业取得其他形式的所得,无论支付来源、列支科目是否同工会经费相关,企业仍应需为员工代扣代缴个税。
本期编辑:龚姣茹崔 浩本期审核:刘能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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