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1-9-8 22:50:06

“春雨润苗”助力小微企业发展——“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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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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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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