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 (2021年8月④)
http://file.tax100.com/o/202109/08/342_1631041219823.png?width=622&size=17487http://file.tax100.com/o/202109/08/599_1631041219977.jpg?width=118&size=1904
湖北税务12366
热点问答
(2021年8月④)
01
http://file.tax100.com/o/202109/08/493_1631041220123.jpg?width=253&size=8965
问: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如何计算增值税应预缴税款?什么时间应预缴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第六条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第七条 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第八条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一)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二)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一、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02
http://file.tax100.com/o/202109/08/390_1631041220310.jpg?width=249&size=8600
问:个人终止经营取得股权转让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 财产转让所得 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03
http://file.tax100.com/o/202109/08/795_1631041220506.jpg?width=253&size=8965
问: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答:《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三)——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中已示例:纳税人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50万元,那么该纳税人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04
http://file.tax100.com/o/202109/08/226_1631041220700.jpg?width=254&size=8860
问:个体工商户享受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减免税额怎么计算?
答:《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三)——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中已示例:
【例1】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优惠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享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例2】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优惠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吴某享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减免税额=[(1000000×35%-65500)-6000×1000000÷1200000]×(1-50%)=139750元。
05
http://file.tax100.com/o/202109/08/902_1631041220961.jpg?width=253&size=8965
问:公司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十、有关用语含义
本公告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
十一、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自执行之日起,企业、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符合本公告规定但已缴纳契税的,可申请退税;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且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06
http://file.tax100.com/o/202109/08/612_1631041221196.jpg?width=257&size=9148
问:湖北省2021年9月1日后申报契税是否直接按照3%税率缴纳?
答:《契税法》第九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因此,纳税人要根据土地、房屋权属合同签订时间来判断适用税率。对于2021年9月1日(含)之后签订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适用于3%契税税率。
07
http://file.tax100.com/o/202109/08/983_1631041221420.jpg?width=253&size=8965
问:乡镇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用于生产经营,需要缴纳契税吗?
答:为与《土地管理法》进行有效衔接,《契税法》在关于征税范围的条款中,将《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修改为“土地使用权出让”,这意味着《契税法》正式实施后,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也要按规定缴纳契税。
因此,2021年9月1日之后通过出让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用于生产经营,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则不属此列。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如您还有其他税费需求或疑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了解或咨询:
http://file.tax100.com/o/202109/08/953_1631041221604.jpg?width=800&size=349414
http://file.tax100.com/o/202109/08/326_1631041221952.jpg?width=800&size=1418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