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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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什么?
答: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随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征收的一种附加税。
2
问: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有什么变化?
答:
主要变化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将现行增值税留抵退税相关规定上升为法律,明确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减轻纳税人负担。对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执行。
3
问: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吗?
答: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从法律层面明确,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4
问: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是多少?
答: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平移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有关税率的规定,税率前后保持不变,即根据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行政区域,将税率分为三档:市区7%,县城、镇5%,其他地区1%。
5
问:城市建设税如何申报缴纳?
答:
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一种附加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同时扣缴。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自今年8月1日起,全面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真正实现了主附税的同征同管,不仅减少了纳税人填写表单数量,提高办税效率,而且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升了办税体验。
6
问: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如何确定?
答:
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以其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7
问: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时预缴增值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如何缴纳?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举例来说,坐落于A市市区的甲企业在B县县城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后按当地5%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回A市后,此前预缴增值税不用补缴2%(7%-5%)税率差异部分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同理,坐落于C县县城的乙企业在D市市区有不动产对外出租,预缴增值税后按7%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回C县后,此前预缴增值税不退还2%(7%-5%)税率差异部分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来源:大连税务
供稿: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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