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喔鹅 发表于 2021-9-5 23:39:43

【专题学习】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内含定义、征收范围及期限、计费方法、相关政策汇总等

一、基本定义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是指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紧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汽油、柴油的销售数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全额上缴并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的政策性收入。
二、征收范围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40美元调控下限时,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全部纳入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
三、缴费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为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缴费义务人。
四、计费方法按照汽、柴油的销售数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缴纳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
1.汽、柴油销售数量,是指缴纳义务人于相邻两个调价窗口期之间实际销售数量。汽、柴油实际销售数量按照以下规定确定:(1)直接生产销售汽、柴油的(不包括销售未经生产加工的外购汽、柴油),其销售数量以发票开具日期及数量为准。如无法提供发票的,以无法确定销售日期的全月销售量和窗口期占全月时间比合理确定。(2)进口汽、柴油的,其销售数量以报关日期及报关数量为准。(3)委托加工汽、柴油的,其销量按已委托加工合同签署日期及交货凭证确认。如没有交货凭证的,以月度总交货量和窗口期占全月时间比合理确定。(4)来料加工贸易以及直接用于一般贸易出口的汽、柴油,不纳入风险准备金征收范围。
2.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按照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确定,具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国际原油价格变动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计算核定,于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每次调价窗口期的征收标准,书面告知征收机关。
五、征收期限缴纳义务人可以选择按季度或者按年度缴纳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具体缴纳方式由缴纳义务人报征收机关核准。缴纳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按季缴纳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于季度终了2个月内申报并缴纳应缴费款,征收机关根据缴纳义务人实际销售的汽、柴油数量,在次年3月底完成对缴纳义务人全年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汇算清缴工作。按年度缴纳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于次年2月底前申报缴纳应缴费款。
六、申报方式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依照规定履行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缴费义务时, 应按规定期限到办税服务厅填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或通过电子税务局向注册登记地主管税务部门进行缴费申报。申报缴纳方式为自行申报。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由缴纳义务人申报缴纳。其中,缴纳义务人有两个及以上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可由征收机关指定集团公司或其他公司实行汇总缴纳。

阿喔鹅 发表于 2021-12-28 15:51:00

【主要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 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37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收缴工作的通知》 (财税〔2016〕142号)

【优惠政策】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暂无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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