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喔鹅 发表于 2021-9-5 23:39:28

【专题学习】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内含定义、征收范围及期限、计费方法、相关政策等

一、基本定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指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郊区)新建民用建筑,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缴纳的建设费用。
二、征收范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在全国范围征收,征收对象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
三、主要用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入库后,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四、缴费主体缴费人为需要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规定,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①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 的;②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③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④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计费方法应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征收标准
1.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颁发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18号)第四十七条规定,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①新建10层 (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②新建除①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③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①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②和③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④新建除①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 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⑤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2.征收标准《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
六、征收期限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次申报缴纳。
七、申报方式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
八、申报表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规定,防空地下 室易地建设费的申报缴纳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请表》。
九、欠费处理相关法律规定并未对欠费追征及罚款、滞纳金作出明确规定,但《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18号)第五十四条规定,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在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先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阿喔鹅 发表于 2022-1-5 18:02:17

【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 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 颁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18号)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

阿喔鹅 发表于 2022-1-5 18:04:13

【优惠政策】
1.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优惠《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规定,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2.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优惠《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规定,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 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优惠《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57号)规定,对所有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 建设所涉及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全额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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