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法9月1日起实施,2分钟讲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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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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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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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其中,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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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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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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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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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征或免征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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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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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纳税人在填写增值税、消费税相关申报信息后,系统会自动带入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数据,实现多种税费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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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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