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喔鹅 发表于 2021-9-2 16:26:23

【专题学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内含设立初衷、缴费主体、征收范围及标准、相关政策等

一、基本定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是国家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二、设立基金的初衷我国是电器电子产品生产、消费和出口大国,电器电子产品每年的淘汰量达数千万台。由于未建立有效的回收处理机制,淘汰下来的电器电子产品流向分散,绝大部分经小作坊非法拆解,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2009年国务院颁布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明确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处理基金。2012年5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下发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开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使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有法可依。
三、缴费主体废弃电器电子处理基金缴费主体是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废弃电器电子处理基金缴纳义务人是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包括自主品牌生产企业和代工生产企业。电器电子产品来源于进口和国内生产,流向是出口和国内销售,最终走向回收处理。电器电子产品在生产销售、进口产品环节缴纳废弃电器电子处理基金。废弃电器电子处理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用于补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由于基金用于补贴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所以销往境外的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废弃电器电子处理基金(如图所示)。

四、征收范围2012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第一批)》规定对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微型计算机5类产品进行征收。2015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明确,从2016年3月1日起,基金征收范围增加了吸油烟机、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 监视器、移动通信手持机、电话单机9类产品,共对14类产品征收。
五、征收标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征收标准详见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征收标准

序号产品种类产品范围征收标准 (元/台)
1电视机阴极射线管(黑白;彩色)电视机;等离子电视机;液晶电视机; 背投电视机;其他用于接收信号并还原出图像及伴音的终端设备13
2电冰箱冷藏冷冻箱(柜);冷藏箱(柜);冷冻箱(柜);其他具有制冷系统;消耗能量以获取冷量的隔热箱体12
3洗衣机波轮式洗衣机;滚筒式洗衣机;搅拌式洗衣机;脱水机;其他依靠机械作用洗涤衣物(含兼有干衣功能)的器具7
4房间空调器整体式空调(窗机、穿墙机等);分体式空调(分体壁挂、分体柜 机等);一拖多空调器;其他制冷量在14000W及以下的房间空气 调节器具7
5微型计算机台式微型计算机的显示器;主机、显示器一体形式的台式微型计算 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含平板电脑、掌上电脑);其他信息事务处理实体10

注:本表仅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第一批)征收标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 (2014年版)征收标准暂未出台。
六、计算方法废弃电器电子处理基金分别按照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定额征收。废弃电器电子处理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或受托加工生产相关电器电子产品,按照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缴纳废弃电器电子处理基金。应缴纳废弃电器电子处理基金的计算公式为:应缴纳废弃电器电子处理基金=销售数量(受托加工数量)×征收标准
七、征收期限废弃电器电子处理基金的申报时间是实行按季度申报,缴纳义务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废弃电器电子处理基金,向主管税务部门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

阿喔鹅 发表于 2021-12-13 17:20:24

【主要政策依据】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产品范围的通知》(财综〔2012〕8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来)料受托加工复出口免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有关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9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2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释义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6〕1050号)

阿喔鹅 发表于 2021-12-13 17:21:48

【优惠政策】
(一)出口产品免征基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缴纳义务人出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二)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免征基金《财政部关于进(来)料受托加工复出口免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有关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基金缴纳义务人受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加工电器电子产品,其海关贸易方式为“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且由委托方收回后复出口的,免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三)环保技术产品减征基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 规定,对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以及使用环保和便于回收利用材料生产的电器电子产品,可以减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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