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姐说税丨涉农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之增值税
http://file.tax100.com/o/202109/01/775_1630442135162.png?width=600&size=12002“春雨润苗” 服务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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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根本问题。农业作为我国第一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而产业兴旺是解决农村一切问题的前提。一直以来,国家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业生产、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等方面持续实施一系列优惠政策,大力支持涉农产业发展。那么本期的《蓝姐说税》就来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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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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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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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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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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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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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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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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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财税〔2017〕48号规定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7〕77号 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7〕90号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以上三项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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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的《蓝姐说税》就先到这里,想了解更多税费政策,请关注广西税务12366、来宾税务微信公众号。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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