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即将开始申报缴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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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即将开始申报缴费啦!
9月1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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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用人单位注意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即将开始缴纳啦!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用人单位均应如实申报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并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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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保障金是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的一种代偿形式。引导、鼓励和督促用人单位尽可能安排残疾人就业,使有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参与社会生活,更好地保障残疾人权益。
一、最新优惠政策
保障金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
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注意: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二、申报单位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到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年审。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应当到所在地税务部门缴纳保障金。
三、应纳费额计算
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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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年平均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四、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登录“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电子税务局”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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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门申报
用人单位到所属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五、有关劳务派遣用人方式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政策审核: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股
本期编辑:郭沁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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