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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le.tax100.com/o/202109/01/889_1630426573212.png?width=1080&size=622866一、契税法施行时间是什么时候开始?
答: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契税对哪些行为征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三、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形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二)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三)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
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四、契税法实施后,如何确定申报缴纳契税的时间?
答: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五、个体户享受了其他减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比如残疾人减征优惠)之后,还可以享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减半优惠吗?
答:可以。根据政策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也就是说,纳税人可以在享受现行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不冲突。
因此,如果符合其他税收优惠的,例如残疾人员取得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享受了残疾人减半征收优惠后,还可以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我是企业的财务负责人,登陆个人所得税APP没有办税权限导致无法设置申报密码,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有以下两种方式获取和重置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的申报密码:(1)办税服务厅重置;(2)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的【企业办税授权】重置。
如果您属于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但是未显示【企业办税授权】功能,可能是由于您尚未在税务机关成功登记为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建议您登陆广西电子税务局核实登记信息。确未登记的,您应办理信息登记,登记信息后一般2-3天内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即可查看到【企业办税授权】。
七、我公司有新入职员工,有符合扣除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工资薪金个税扣缴申报时如何办理扣除?
答:新入职员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采集,可按照以下情形进行处理:
(1)员工此前已经采集过信息的,无需重新采集,新单位采集并报送人员信息后,员工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即可看到单位名称,员工再点击“我要查询”→“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进入对应的扣除项目→“修改”→“修改申报方式”,选择新的单位后重新提交;新单位在系统进行扣缴申报前先点击“下载更新”即可获取员工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单位在申报时预填专项附加扣除即可进行扣除;
(2)员工此前未采集过信息的,可以由员工先自行采集,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后,点击“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扣除年度”,选择对应项目按提示进行采集。采集提交完成后,单位再按上述情形(1)中的操作步骤进行信息获取和预填扣除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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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税务12366
编发:桂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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