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08〕73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08〕73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征管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实行核定征收的建筑业纳税人,其应税所得率暂按《河北省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冀地税发〔2004〕84号)规定执行。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方式的核定,暂按省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的通知》(冀地税函〔2006〕174号)第九条的规定执行。三、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饮食业纳税人,其应税所得率按《河北省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冀地税发〔2007〕2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应税所得税率的最低限由10%调整为8%,其他不变。四、除上述三个行业外,其他行业纳税人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一律按总局通知的规定执行。五、根据省局《关于在<纳税事项辅导记录>中确定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第169号)第四条“取消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定额征收’方式,统一合并到‘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中”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中的“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改按“定期定额”征收方式进行管理。六、结合我省对重点行业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实际,对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式样进行修改,详见附件。附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表(略)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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