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1-8-27 04:50:15

收藏!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如何填写看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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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带大家了解一下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如何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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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吉·税知”小微课堂

表头项目、优惠及附报事项信息
表头项目
(一)税款所属期间:1.正常经营的纳税人为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2.年度中间开业的为开始经营之日至税款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3.年度中间终止经营的为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4.年度纳税申报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就是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纳税人名称是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优惠及附报事项信息
(一)从业人数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填写季初、季末和季度平均从业人员的数量
2.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3.税款所属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
(二)资产总额需要重点注意填报单位人民币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 位。
(三)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纳税人从事行业为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的,那么就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四)小型微利企业,符合该政策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 人;2.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 万元;3.年度实际利润额不超过300 万元;4.“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否”。
(五)附报事项
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发生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的支持新冠疫情防控捐赠支出、扶贫捐赠支出、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适用类型等特定事项时,填报事项名称、该事项本年累计享受金额或选择享受优惠政策的有关信息。同时发生多个事项,可以增加行次。
中期“吉·税知”小微课堂

预缴税款计算
预缴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 行至第16 行,预缴方式为“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0、11、12、13、14、16 行,预缴方式为“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6 行。
第1至5行,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不征税收入都是年度累计数,需要强调的就是营业成本不包括期间费用,利润总额是扣除费用等项目后的累计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项目需要强调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扣除实际缴纳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及附加后的金额,在此行填报。
第6 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报资产税收上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计算的折旧额、摊销额大于同期会计折旧额、摊销额期间发生纳税调减的本年累计金额。本行根据《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填报。
第7 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7.1 行、第7.2 行……填报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发生多项且根据税收规定可以同时享受的优惠事项,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事项仅能填报一次。
第8 行“所得减免”: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8.1 行、第8.2 行……填报税收规定的所得减免优惠事项的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发生多项且可以同时享受的可以增加行次,每个事项仅能填报一次。每项优惠事项下有多个具体项目的,应分别确定各具体项目所得,并填写盈利项目(项目所得>0)的减征、免征所得额的合计金额。
第9 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3+4-5-6-7-8 行≤0 时,本行=0。
第10行“实际利润额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3+4-5-6-7-8-9 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计算本年累计金额。
第11 行“税率(25%)”:填报25%。
第12 行“应纳所得税额”=第10×11行,且第12 行≥0。
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在第13.1 行、第13.2 行……填报具体名称和累计金额,发生多项且根据税收规定可以同时享受的优惠事项,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事项仅能填报一次。
第14行“本年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为已在此前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需要注意的是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不填本行,而是填入本表第15行。
第15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的金额。
第16 行“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 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按照不同预缴方式,分情况填报:(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12-13-14-15 ,<0 时,填0;(2)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在同一省内的按比例就地预缴分支机构=12 ×就地预缴比例-13 ×就地预缴比例-14-15,<0时,填0;(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填报本期应纳企业所得税的金额。
下期“吉·税知”小微课堂

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税款计算、
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
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税款计算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填报第17至20 行。
第17 行总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第18+19+20 行。
第18 行“总机构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第16 行×总机构分摊比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比例”填报25%,同一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比例”按照各省确定的总机构分摊比例填报。
第19行“财政集中分配应补(退)所得税额”=第16 行×财政集中分配比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财政集中分配”填报25%,同一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财政集中分配”按照各省确定的总机构分摊比例填报。
第20行“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分摊所得税额”=16 ×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职能部门分摊比例,跨省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填报50%,同一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照各省确定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填报,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按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在参与税款分摊的全部分支机构中的分摊比例填报。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填报第21、22 行。
第21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填报其总机构出具的本期《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配比例”列次中列示的本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
第22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填报其总机构出具的本期《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配所得税额”列次中列示的本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

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
适用于民族自治地区纳税人填报。
第23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指的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区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免征或减征。
第24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民族自治地区纳税人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来源:吉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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