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1-8-26 08:44:23

出口退税新系统:常见问题解答来啦!赶快收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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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新系统
—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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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将金税三期系统和出口退税管理系统进行了整合,真正实现了征退一体化的有效衔接,进一步提升了纳税人办理退税的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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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新系统上线已经一个多月了,
结合近期我市企业咨询的情况,
镇江市税务局专门整理了
关于新系统上线的常见问题,
一一进行了详细的解答,
快来一起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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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不多说~
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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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
生产企业常见办理问题解答
(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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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软件和操作培训资料如何获取?
答:目前,江苏省税务局提供了四个免费使用的新版出口退(免)税申报软件。但为避免数据错乱,各出口企业只能任选其一使用:一类是两个在线版申报软件,即国标版“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功能、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申报功能,出口企业免费注册后即可免费使用;另一类是两个离线版申报软件,即总局版离线出口退税申报工具、江苏省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升级版(江苏版离线出口退税申报工具),出口企业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官网中“下载中心-涉税软件”免费下载免费使用。
四个新版出口退(免)税申报软件分别提供了相关操作手册和培训视频:
一是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官网中“下载中心-涉税软件”,可免费下载四个申报软件的操作手册;
二是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中“纳税人学堂-视频点播”,可免费点播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申报功能和两个离线版申报软件的培训视频,在进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操作时,机构选择“省局”,地区选择“江苏”,涉税类型选择“进出口税收”,即可观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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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报系统的数据录入有哪些规则要求?
答:(1)退(免)税申报一般字段
【所属期】:按对应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税款所属年月填写。
【申报序号】:按八位流水号填写,从00000001到99999999。
【出口发票号】:按出口发票的号码填写。视同出口等无需开具出口发票的业务,按税务机关要求填写。
【出口货物报关单号】: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海关编号+0+项号填写,共21位;实际业务无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按税务机关要求填写;委托出口的此栏不填。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18位)+两位项号(01、02…)填写,项号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所列顺序编写,自营出口的此栏不填。
【计量单位】:按出口商品代码在退税率文库中的计量单位填写。
【出口数量】:按本次申报的出口数量填写,如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计量单位与申报计量单位不一致的,应按申报计量单位折算填写。
【出口销售额(美元)】:填写出口发票上列明的美元离岸价,非美元价格成交或成交方式非FOB的,需折算填写。
【美元汇率】:以100美元为基准的美元对人民币的比率。
【出口销售额(人民币)】:填写出口发票上列明的人民币离岸价。
【申报商品代码】:如果属于按出口商品主要原材料退税率申报退税的,按主要原材料商品代码填写。按出口商品主要原材料退税率申报退税的情况参看财税〔2014〕98号文。不属于此类情况的,此栏不填。
(2)视同自产产品退税:申报该笔出口退(免)税明细数据时,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5号公告中的《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内填写对应标识,标明该货物视同自产产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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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退税申报电子数据如何报送?网上申报成功后发现数据仍需修改,如何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撤回?
答:退税申报电子数据原则上均应通过网上申报,特殊情况也可采取拷盘的方式向退税机关申报。出口企业可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新版)进行网上申报和接收反馈。
操作路径: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选择所要申报事项,进行“离线申报”或“在线申报”。
纳税人发现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有误的,应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的,即可撤回该所属期申报数据。
纳税人自愿放弃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的,应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或者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的,即可撤回该笔申报数据。已撤回申报数据涉及的相关单证,不得重新用于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电子税务局(新版)撤回退(免)税申报操作路径: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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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如何进行申报数据自检?
答:企业可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新版)进行数据自检,提升数据通过率,更快获得退税。
操作路径: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免抵退申报-〉数据自检,上传之后查看疑点,点击疑点代码可以查看疑点产生原因和调整办法。根据疑点描述,调整录错的数据;调整完疑点后,企业可再次进行数据自检,直至没有疑点或者没有不可挑过疑点的情况下,点击确认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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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电子税务局数据自检反馈的疑点,应该怎样处理?
答:(1)企业可按下列方法处理反馈疑点:
①属于凭证信息录入错误的,更正后再次进行自检;
②属于无电子信息的数据,如海关报关单出现无电子信息疑点,可能由于自检时部分信息滞后,出口企业可以隔天再次自检,以最后一次结果为准;
②如自检反馈存在允许申报的疑点,企业能提供合理说明的,可以正式申报。申报后和审核人员联系,按照要求提供书面说明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建议申报后立刻和审核人员联系,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否则疑点可能被转到下一环节,影响企业退税速度。
(2)企业自检无电子信息的,不允许办理正式申报,需剔除该疑点涉及数据后再进行申报。如缺失的是报关单相关信息,企业可先登录电子口岸,点“重新发送”,待接收到电子信息后再进行自检。如确认录入无误仍然长期没有电子信息,可在申报端填写《出口信息查询表》并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由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查找相关信息。
电子税务局(新版)上传出口信息查询表操作路径: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信息查询。
特别提醒:因电子税务局自检反馈有时间差,疑点处理也需要企业花费一定时间,建议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应尽量在申报期结束前几日进行,以免因申报不符合要求影响当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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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如何查看税务机关的审核反馈结果?
答:对税务机关审核审批通过的具体信息,企业可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新版)接收网上反馈进行查看。
(1)使用电子税务局在线版申报软件的查询路径
我要查询-〉出口退税信息查询-〉出口退税申报信息查询。选择所要查询事项,输入所属期,进行查询。
(2)使用离线版申报软件的查询路径
我要申报-〉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免抵退税申报-〉审核结果反馈,输入申报年月或者申报年,点击“申请”,刷新出反馈信息后点击“下载”,下载后读入申报端即可查看。读入申报端的路径可查看各申报软件的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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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申报系统中的退税机关代码如何设置?
答:申报系统中的退税机关代码设置见下图(可点击放大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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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退(免)税备案是如何规定的?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备案,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方能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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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办理流程是什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通过申报端正确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并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数据后,打印纸质表格并签章,至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所需资料如下: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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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口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退(免)税备案变更手续,如何办理?
答:《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应通过申报端填报,仅需填报变更的内容。需要变更“退(免)税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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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变更“退(免)税办法”后,应如何操作?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要变更“退(免)税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免、抵、退应退税额”栏中。
企业按照变更前退(免)税办法已申报但在批准变更前未审核办理的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照原退(免)税办法单独审核、审批办理。对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已按免抵退税办法申报的退(免)税应全部按规定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审批办理退(免)税。
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的,批准变更前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免退税的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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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应通过申报端提交备案撤回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方能办理。
对未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款。
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视同已结清出口退(免)税款:
(1)《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
(2)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以及相关部门批件;
(3)承继企业在撤回备案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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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税务机关联系我反馈:原来一直正常退款的账户不是出口退税专用账户怎么办?
答:1.使用一个新的银行账号,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存款账户报告程序。
2.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离线版申报软件提交备案变更,将退税银行账号改为新增加的银行账号。待税务机关受理完成后,再通过备案变更,改回原正常退税的账户。
今天的问答就介绍到这里
下期我们将为您介绍
生产企业常见办理问题解答第二期
——单证类、政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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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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