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1-8-25 22:27:13

温馨提示:2021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于9月份开始申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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咳咳咳,
各位纳税人缴费人请注意,
2021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于
9月份可以开始申报啦!

Q:
又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的时候了吗?
A:
是的,没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次数的公告》(2019年第18号)的相关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称“残保金”)的缴费次数由按月缴纳调整为按年一次性缴纳,缴纳时间为每年9月征期。
Q:
那2021年具体的申报缴纳时间呢,我这两天出差,不在单位,等我回来不会错过申报期吧?
A:
2021年度残保金申报和缴纳时间为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
Q:
我是个体工商户,也需要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吗?
A:
当然不需要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在内,所以无需申报。
Q:
我单位职工持有残疾证就可以算作安置吗?
A:
不能只看是否持有残疾证来确认残疾人就业人数哦。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Q:
残保金由月缴改为年缴后,年缴纳额该如何计算呢?
A:
2021年残保金年缴纳额=(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0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等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可记入派遣单位或接受单位的用工人数,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保留两位小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为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
Q:
今年关于残保金缴纳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A:
当然有啦,且听我慢慢道来。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对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Q:
本企业2014年5月成立,2020年职工平均人数是20人,符合今年的30人以下免征政策,不需要缴纳残保金,那么我在申报时是否可以零申报?
A:
你企业不能零申报。对于2021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老用人单位,在申报时应当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实填写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安置残疾人数和年平均工资,税务申报系统会自动予以减免。不能因为可以享受免征而进行零申报,否则将会影响后期用人单位减免金额的统计。
但对于2021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新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安置残疾人数和年平均工资都为0,因此今年无需申报。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在电子税务局进行2021年残保金申报时,应如实填写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2020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和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符合减免条件的系统将自动予以减免,无需办理任何减免申请手续。
供稿:市局社会保险和非税收入科、长兴县税务局
编辑:市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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