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1-8-25 18:04:32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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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为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发挥税收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作用,税务总局近日公布新版《“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归集了89项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覆盖企业从初创到发展的整个生命周期。其中,扶持重点群体创业的最新优惠政策如下↓
享受主体
■ 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 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政策内容
2019年1月1日到2025年12月31日,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
办理流程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创业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财税22号文件的规定,核实其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财税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享受;
申报减免
纳税人可登陆“云南省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中的“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模块申报减免,也可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税收减免管理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享受本项税收优惠的,由其留存《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备查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无需留存资料备查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一条、第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0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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