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京税发〔201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税发〔201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发〔2018〕6号
全文有效
2018.7.2
各区税务局(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对各有关事项进行了细化和明确,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表证单书及印章使用
(一)表证单书
1.需要纳税人填报的表证单书待税务总局修订后印发至各区(地区)税务部门(各单位)。
2.14种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出具的,需套打或填写纸质版的表证单书,由市局统一印制,发放至各区(地区)税务部门(各单位)。14种表证单书包括:
(1)税务登记证(正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
(4)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
(5)扣缴税款登记证
(6)更正(调库)通知书
(7)委托代征协议书
(8)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
(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
(11)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
(12)税务机关变卖抵税财务公告
(13)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正本)
(14)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副本)
3.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出具的表证单书将分步分级自动更新。其中有20种表证单书在过渡期内,仍会出现“国税”“地税”字样。为避免纳税人误解误读而产生负面舆情,市局和各区(地区)税务部门(各单位)将通过在办税服务厅张贴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告知纳税人和税务人员。20种表证单书包括:
(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3)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
(4)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5)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7)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8)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 收现专用)
(9)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 代收专用)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入退还书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
(14)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15)未申报出口退(免)信息明细表
(16)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17)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18)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
(19)税务事项告知书
(20)印有本单位名称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
(二)印章使用
1.税收业务专用章。各区(地区)税务部门(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XX区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适用于改革过渡期间各税务所受理纳税人申请事项做出审核的批复或决定;税务行政处罚事项;接受纳税人涉税申请、备案、纳税申报;各区(地区)税务部门(各单位)各项税务稽查(涉税检举)事项;向纳税人出具的非涉税审批类通知以及出具的税务文书等。
2.代开发票专用章。按照委托代征协议,受托代开发票的代征人仍使用原有的代开发票专用章;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XX区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
3.其他印章。行政许可专用章、进出口税收业务专用章仍按照原规定执行,涉及税务机关机构名称调整的,按照挂牌后新机构名称刻制。退库专用章、征税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等税收票证用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可以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与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在行政复议中具有同等效力。
二、纳税人户籍管理
(一)设立登记及信息确认
设立登记及信息确认时,原国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先受理,原地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后受理(非工商部门发照的单位纳税人,原地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先受理,原国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后受理)。
(二)变更信息
原国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先受理,办理完成后,自动覆盖原地税信息。
(三)非正常户认定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所有应申报税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分别在原国税、地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核实,对于查无下落的,税务人员分别在原国税、地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完成非正常户认定操作,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四)非正常户解除
纳税人办理完解除非正常户前置手续(补申报、罚款)后,窗口人员分别在原国税、地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完成解除非正常户操作,并在进行处罚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解除非正常户通知)送达纳税人,另一方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文书不再重复送达。
(五)清税注销
对于“一照一码”纳税人,任一方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受理纳税人清税申请后,推送至另一方,由先受理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出具清税证明。
对于非“一照一码”纳税人,按照协同办理注销登记的原则,分别按照原国税、地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各自流程办理,分别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通知)。
对于非“一照一码”纳税人,受理注销登记前,原地税部门应通过互联网地税局信用管理模块中的北京市企业信息网查看其是否取得“一照一码”,如已取得应更新统一代码后,按照“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方式处理。
三、欠税公告
挂牌后,各单位继续执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由原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公告或者联合公告的欠税信息,改为由挂牌后的税务机构进行公告。
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挂牌前由原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挂牌后,各单位向市局报送,市局统一在新官网公告。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挂牌前由原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在各自官网公告,挂牌后,各单位在新官网公告。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挂牌后,各单位自行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四、风险统筹
(一)办结未到期任务,已下发未完成的风险任务,仅涉及原国税、地税一方的,由原任务应对机关继续办理完毕;对于同一纳税人,原国税、地税均存在未完成的风险任务,应联合开展应对,分别录入系统。
(二)加强扎口管理和任务统筹,挂牌后风险任务将通过原国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或原地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方下发,风险涉及原国税、地税双方的,一并检查。
五、税务稽查未结案件处理
原国税、地税稽查机构分别对同一被查对象立案检查且均未送达决定性文书的,由新的税务稽查机构进行案件合并及后续办理。其他各自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新的税务稽查机构原则上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要一并处理。
六、执法标准
(一)日常征管违法行为处理原则
挂牌前应当由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进行行政处罚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新税务机构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统一个体工商户管理
挂牌后,个体工商户管理按照市场内和市场外分别确定管理原则。市场内的,以委托代征管理方式为主;市场外的,以查账征收为主。市局将统一管理方式,并于近期发布相关公告。
七、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工作涉及广大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必须保证平稳过渡。原国税、地税机关与第三方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到期后由新机构按要求签订新版《委托代征协议》。
原国税、地税机关相互委托代征的事项,如营改增委托地税代征部分增值税,挂牌后,原国税、地税相关委托代征事项自然消失,内部操作按照原工作流程办理,税收票证、发票、税控设备领用方式不变。
八、重点税源网上申报管理
在过渡期间维持现有工作方式不变。纳税人统一登录原市国税局搭建的直报平台填报数据,原国税、地税机关共享平台数据,按照2018年年初商定的范围分别负责催报工作,按照税种管辖范围解答纳税人咨询问题,数据收集完成后市局联合汇审,并上报税务总局。
九、会统核算
过渡期间,新税务机构按原国税、地税机关会计主体进行核算并生成报表,但应以新税务机构统一对外提供数据;市局向税务总局报送报表时,同时报送原国税、地税机关和汇总报表。
十、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变更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税、地税机关应分别办理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变更等手续。
十一、发票、税收票证管理
(一)发票管理
由于2016年5月“营改增”之后,只有原国税机关印制发票,原地税未缴销发票数据未导入金税三期系统,所以挂牌后只需要延续原国税机关发票管理方式。原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待税务总局明确新发票监制章后,市局统一部署发票换版工作。
(二)税收票证管理
挂牌前已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市局负责各单位间税收票证的调剂工作。自2019年1月1日起,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市局将提早启动印制工作,统筹安排印制计划。
十二、办税统一
前期市局已完成网上税务局系统整合工作,实现了网上申报统一渠道、统一登录、统一界面,纳税人一次登录网上税务局即可办理各类涉税业务。各单位要积极推广使用新版的网上税务局。
十三、资料报送
挂牌后,对于原同一涉税事项分别向原国税、地税机关提交资料的,现只提交一套资料,一窗受理、内部共享、统一出具文书。
十四、实名办税
近期,市局将组织原国税、地税两个实名办税系统的合并,整合原有通道和数据,逐步完善后续应用,避免重复采集和重复验证。
整合完成前,纳税人办理原国税专有业务,按原国税实名制办理;纳税人办理原地税专有业务,按原地税实名制办理。对于原国税、地税共有业务,通过原国税实名办税系统办理,原地税不再重复办理。
十五、审批时限
新税务机构要严格落实税务总局关于审批时限“零超时”要求,对承接的原国税、地税机关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新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按时办结,确保整体审批时限不超过法定办结时限。市局已经整理了联办业务的各环节办理时限分配,近期将发布相关通知。
十六、法律救济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涉及原国税、地税机关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承继。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新税务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等案件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确保衔接顺畅、运转有序,不得推诿懈怠。
十七、系统配置
各单位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税务总局、市局具体要求开展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区级的系统配置工作,确保挂牌后系统配置同步完成。配置时,涉及人员岗位权限的,要严格落实不得兼岗原则;涉及派遣人员的,要按有关规定赋权。不得由于机构整合和岗位调整违规赋权。
十八、运行维护
挂牌后,原国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原地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相关软件、硬件的运行维护工作,仍按照原有的运维管理体系和网络安全管理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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