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基金继续征收,一文掌握这些热点问题
一、征收对象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达到税收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一)公司、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二)银行、保险及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登记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城乡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取得下列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1.车辆通行费;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征地管理费;4.市、县人民政府确定需要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其他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四)取得中央对我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部门;
(五)达到税收起征点的城乡个体工商户。
热点问题
1.学校是否需要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答:按照桂财综【2012】18号文第六条相关规定,学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非营利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不属于水利建设基金征缴范围。
2.未达起征点的城乡个体工商户是否需要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答: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不需要申报水利建设基金。个体户按当年一季度的销售额情况是否超过财税12号文件的标准判断起征点,即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个体户缴纳义务人,按年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需要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答:农业专业合作社无需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二、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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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题
1.企业以销售收入计征水利建设基金,“销售收入”是否包含增值税?
答:企业的水利建设基金计征依据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销售收入口径一致,为不含税销售收入。
2.如何判断个体户是属于城镇还是农村?
答:以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作为判定依据,按5%、7%的为城镇个体户,按1%的为农村个体户。
3.按一般纳税人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是按企业身份还是个体户身份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答:按一般纳税人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是按个体户身份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4.建筑业总分包企业差额征税扣除分包款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水利建设基金是否可以差额缴纳?
答:可以。建筑业总包分企业可以以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计征水利建设基金。
三、税收优惠
(一)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所属期)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所属期)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即:2021年上半年免征,下半年减半征收(按所属期)。2022年按原规定征收。
政策依据:桂财税10号
(注意要点:原规定为桂财综〔2012〕18号、桂财综〔2012〕79号、桂财综函〔2013〕42号、桂财非税函〔2013〕8号等文件。)
(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财税12号
(三)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个体户),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桂财综18号
(注意要点:2021年不符合上述税收优惠需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个体户,按征收标准的25%收取。)
热点问题
1.我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已经调整至按月申报15万(按季申报45万),请问财税〔2016〕12号中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减免政策是否也随之调整到月销售额15万(季销售额45万)?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销售额仍然是“按月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
2.在项目地预缴是否能享受财税(2016)12号政策,如果可以享受,是否按项目地金额判断,还是按企业当期合计金额判断?
答:可以享受,按项目地金额判断。
四、征管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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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题
1.下半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如何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答:个体工商户在7-12月间成立的,当年不再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2.增值税汇总申报的总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汇总到总机构一起申报水利建设基金吗?
答:经批准增值税汇总申报的,水利建设基金可由总公司汇总申报,分支机构不需要做费种申报。
3.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不动产销售的,是否需要在项目地预缴水利建设基金?
答:跨地区项目取得销售收入也应在项目地预缴水利建设基金。
4.预售收入或不征税收入,是否暂不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等到缴纳义务发生确认为销售额后才一并缴纳?
答:是的,暂不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5.电子税务局(优化版)通用申报(工会经费、国有资本投资收益、水利建设基金)模块,如同一申报期需要申报不同费种,如何处理?
答:如同一申报期涉及多个费种的,应多个费种一并申报和扣款。如未一次申报完成的,对于已经申报的费种,费款申报未扣款的,作废申报记录重新申报;如已经扣款的,缴款后办理更正申报,更正后再补缴其他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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