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间 发表于 2021-8-24 16:36:04

京财税〔2012〕26号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2〕26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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