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间 发表于 2021-8-24 16:32:50

京财税〔2016〕866号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6〕866号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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