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5〕26号)【失效法规】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5〕26号)【失效法规】【注: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本文自2015年11月1日起全文失效。】
为了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政策,加强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及征管办法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一、自2005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转让房地产收入征收土地增值税。二、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金额的确定,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三、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防洪工程维护费,视同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扣除项目的税金予以扣除。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普通住宅,按单套建筑住宅的面积及每平方米价格进行计算。五、纳税人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须在取得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理该项目清算手续。六、对《条例》、《细则》和有关文件中规定的减免税情况,须由纳税人填写《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申请表》(见附件一)及相关证明材料。各区县地税局按规定程序审核无误后,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七、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项目清算的,依据《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见附件二)办理。附件:1、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申请表。2、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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