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子税务局城镇垃圾处理费自然人及个体工商户缴费小程序操作指引
http://file.tax100.com/o/202108/19/307_1629308113627.gif?width=265&size=115136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 号)有关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划转后,采取核定费款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及居民个人应缴纳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定其应缴费额,税务机关委托原执收单位代征,缴纳义务人通过移动终端扫描缴费二维码,进入税务微信小程序申报缴纳。
以下是采取核定费款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及居民个人 (以下简称自然人)移动终端扫码缴费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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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录渠道
打开微信下拉搜索“国家税务局总局海南省电子税务局”小程序(也可直接扫描以下截图登录)
小程序登录:
(一)已进行过自然人注册的,可直接进入到小程序,输入姓名、身份证号扫脸认证登录即可。未进行过自然人注册,进入至小程序,根据系统提示完成自然人注册即可。
(二)个体工商户应以自然人身份登录(业主)小程序后,可在“我”-“切换企业”选择要缴费的个体工商户点击确认切换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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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操作路径
打开小程序,点击页面下方【办税】-【网上办税】-【垃圾处理费】进入至申报页面。
申报页面中缴纳期限初始化默认带出月,缴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选择季、半年、年,选择费款所属期起(注意):
缴款期限选择按月时,费款所属期起选择7月时,该笔申报费款属期起止为2021-07-01至2021-07-31;
缴款期限选择按季时,费款所属期起只能选择1月、4月、7月、10 月,当费款属期起选择1月时,该笔申报费款属期起止为2021-01-01至2021-03-31;
缴款期限选择按半年时,费款所属期起只能选择1月、7月,当费款属期起选择7月时,该笔申报费款属期起止为2021-07-01至2021-12-31;
缴款期限选择按年时,费款所属期起只能选择1月,当费款属期起选择1月时,该笔申报费款属期起止为2021-01-01至2021-12-31。
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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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行政区划、街道乡镇后,系统会自动带出对应的税务机关信息。(注意:个体工商户无需选择行政区划、街道乡镇和税务机关)
填写应缴费基数,系统自动计算本次申报缴纳金额,确认申报数据无误后,点击【确认申报】,完成申报。
三、费款缴纳
申报成功后,系统会弹跳出温馨提示,缴费人可在【办税】-【网上办税】-选择“税费缴纳”,选中缴费信息,进行缴费。
注意:缴费列表信息可能存在延时,申报成功后请稍后刷新缴费列表,请勿重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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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列表中会显示该笔申报明细信息,核实无误,勾选该笔费款,个体工商户只可通过三方协议进行缴费(操作指引略),自然人只可通过云闪付进行缴费。
点击云闪付方式后,系统会自动生成云闪付二维码。二维码可长按图片保存,通过云闪付APP相册识别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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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云闪付二维码15分钟左右会失效)。
云闪付二维码失效或缴费不成功,需在再次缴费的,需要在【办税】-【网上办税】-重新选择“税费缴纳”,选中“征收开票信息”,点击“解锁”后,再次选中税费缴纳列表,通过云闪付进行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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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人缴纳成功后可在【办税】-【网上办税】-选择“税费缴纳”查询“扣缴记录”。
四、开具非税统一票据
税费缴纳成功后,缴费人需要凭证的,可通过【办税】-【网上办税】--选择“非税统一票据”,选择费款属期起止,点击“查询”,选择“开具证明”,自行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注意:票据只能开具一次,需要补开请前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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